二婚辦理準生證要離婚證。除此之外還要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由居委會出具的,經過戶口所在地鎮級街道計生辦確認蓋章的夫妻雙方未領養孩子的證明、免冠照一張、醫院開具的懷孕診斷書。我國現在已經將準生證制度予以取消,全國各地也不再辦理準生證,需要生育的夫妻進行生育登記后就可自行安排生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