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撫養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根據有關規定,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當初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數額較小,可以向對方提出增加,雙方協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訴。
二、提示:
法律并沒有規定撫養費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司法實踐一般判決按月或按年支付。不過如果雙方同意,可以一次性付清撫養費。但是一次性支付之后,并不意味著以后就沒有了任何責任,但情況發生改變時,是有權要求其增加撫養費的。
三、相關法條: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