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要遷戶口,男方不給戶口本的,女方可以按照以下辦法辦理遷戶手續:當事人可以向戶籍登記地公安機關說明相關情況,請求出具戶籍證明材料,并據此辦理遷入、遷出手續,當事人還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交付戶口簿,然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法律依據:
《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