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父母和養子女結婚屬于無效婚姻嗎
如果養父母和養子女在沒有收養關系的情況下結婚屬于無效婚姻。養父母和養子女是基于收養關系而形成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一旦收養關系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法律規定親屬關系結婚婚姻無效,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沒有解除收養關系而結婚,他們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雙方婚姻無效孩子撫養權歸父親嗎
雙方婚姻無效,孩子歸誰撫養由男女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則由法院來判決,法院會按照以下原則判決:
一、如果孩子不滿兩周歲的一般會判給女方撫養孩子。
但如果女方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則孩子會判給男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如果孩子在兩周歲以上的,則哪一方的撫養條件更好孩子就會判給哪一方。
如果雙方撫養條件差不多的,則存在以下情況的一方法院會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如果孩子年滿八周歲的,則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會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三、雙方的婚姻是無效婚姻的能再婚嗎
無效婚姻,必須經過法院依訴訟程序確認為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才能能再婚。沒有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當事人婚姻仍然是有效的,不能再婚。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