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產共有的變更手續的辦理:首先夫妻雙方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房產權屬證等材料,然后雙方共同親自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作人員審查后,確定夫妻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二人辦理變更手續,并核發新的不動產產權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