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指定一人繼承屬于夫妻共有嗎(遺囑指定一人繼承有效嗎)
遺產可以指定給夫妻中一人嗎
法律主觀:
一方的遺產一般應該 算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或者是一方婚前就已經繼承獲得的遺產,不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屬于 一方的個人財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內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內繼承的遺產屬不屬于于夫妻共同財產實施情況而定:
1、如果被繼承人明確表示當事人繼承的財產只歸當事人一方所有,一般認為是夫妻個人財產,即使是在婚姻期間繼承的,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明確指明,則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約定財產的必備要件如下:
1、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我國法定婚齡大高于成年年齡,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后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
2、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
4、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綜上所述,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當事人是關系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作出約定的話完全是可以的,這是屬于當事人自主的表示,因為是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我們國家法律也不會做出過多的干涉的,但是如果有相關的證據證明這是在他人的脅迫之下所簽訂的話,也是可以推翻不發生認可的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遺囑上寫兒子一人繼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在 遺囑繼承 中被 繼承人 明確說明 繼承 財產只屬于繼承人所有,那么就不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明確說明,那么繼承的財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遺囑繼承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主觀:
一、遺囑繼承是否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當事人沒有留下遺囑,繼承的方式就是法定繼承,那么繼承來的遺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遺囑,說財產留給丈夫或妻子多少多少,那么該財產只屬于丈夫或妻子一人,離婚時不用分給對方。贈與也一樣,贈與時不加說明或是 贈與合同 上說給夫妻的,那么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說在遺囑上寫了是贈給誰的,那么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
( 二 )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
( 三 ) 知識產權 的收益 ;
( 四 )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 五 )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一 ) 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 ) 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
( 三 ) 遺囑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 四 )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 五 )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 喪失繼承權 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喪失繼承權 :
( 一 )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
( 二 )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
( 三 ) 遺棄被繼承人 , 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
( 四 ) 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 , 情節嚴重 ;
( 五 )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 , 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 , 確有悔改表現 , 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 , 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 , 喪失受遺贈權。
遺囑繼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如果 遺囑 確定了只歸一方的財產, 則 屬于個人財產,未確定只歸一方的,則屬于共同財產。 如果繼承人違反了法律禁止的行為的則喪失繼承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遺囑指定房子由兒子一人繼承,配偶有份嗎?
配偶就名義繼承的份額了。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有遺囑的,遺產首先按照遺囑繼承,其他人就不能繼承了。沒有遺囑的,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被繼承人已經留下遺囑指定他個人的房子由他的兒子一個人繼承,其他人就不能繼承這個房子,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也不能繼承了。
遺囑指定房子由兒子一人繼承,配偶有份嗎
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如果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立遺囑人只能將房子屬于自己的部分指定由兒子繼承,配偶依法取得屬于自己的另一半。
法律分析
遺囑是財產所有人經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自己死后的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如住房是婚后取得,不管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只要無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屬于婚后共有財產,夫妻一人一半權益。這樣情況下,只有權力書寫遺囑指定繼承人去繼承屬于遺囑制定者一半住房產權。如果有遺囑指定兒子一人繼承屬于遺囑制定者房產權益份額,他人就無繼承權和繼承份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繼承父母的遺產算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嗎
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否算夫妻雙方共有財產要視情況而定:
1、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
2、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屬于繼承人個人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繼承人可以獨立享有并處理繼承財產,無需與配偶共享或共同決策。
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的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綜上所述,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順序下,根據法律規定繼承父母的財產權益。夫妻之間的財產一般被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則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屬于繼承人個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相關法律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繼承的遺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被繼承人明確表示遺產只由一方繼承的,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定個人財產和約定為一方個人的財產外,一般情況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種類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入;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生產、經營、投資行為所取得的收益;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專利、商標、出版等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所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收益;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于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榍皞€人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沒有書面財產約定,離婚時不分割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的主要種類如下: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婚前全款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婚前已經取得的工資與獎金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個人取得的財產性權利,包括物權性財產權利和債權類財產權利。
3、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利息與自然增值。
4、雖于婚姻期間取得,但屬于個人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的財產。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一次性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和其生前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撫慰,產生于死者死亡后,而非死者生前已實際存在、屬于死者本人的合法財產。因此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
死亡撫恤金作為死者特定近親屬的共有財產,具體分割時,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但考慮到死亡撫恤金的性質為主要照顧和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撫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故分配時應以補償死者生前照顧贍養較多的親屬兼顧其他親屬為原則進行酌情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