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是給原告還是被告(訴訟文書是給原告還是被告寫)
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是給原告的還是被告的
都是。
原告和被告一般都會收到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他們都是訴訟參與人,都享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是指通知作為本案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根據告知書上的內容來即可。
舉證通知書是給原告還是被告
舉證通知書原告和被告都有一份,在訴訟庭審時原告與被告均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舉示證據的義務。如果是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舉證通知書發給的對象就是原告;如果是行政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發給的對象就是被告,也就是國家行政機關。特別說明:如果是刑事訴訟案件,舉證責任在公訴人,也就是檢查機關。這類案件不使用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有關規定,為保證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法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需要寫明舉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當事人舉證要求如下:
1、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應當在前完成舉證。確需延長舉證時限的,須經仲裁庭批準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舉證;
3、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4、當事人應當客觀、全面地提供證據,不得偽造、毀滅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否則,當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和敗訴后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送達書是給原告還是被告
該文書原告和被告都有可能是受送達人。
1、送達給原告:法院需要將起訴狀、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原告,通知相關的訴訟事項,包括開庭時間、地點等。
2、送達給被告:法院也需要將起訴狀、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給被告,通知相關的訴訟事項,以便被告進行答辯和舉證。
起訴立案后,立案通知書司法公開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是光給原告還是被告也有一份?
起訴立案后,給原告的法律文書,如司法公開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也會給被告一份。
但是,立案通知書就不會給被告,給被告的是應訴通知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