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生病導致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請求超過訴訟時效)
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時效超過會怎樣
1、民事糾紛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不再通過強制方式進行保護。由當事人自己負責討要債務或者主張權利。
2、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
3、另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債務人在法院受理后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將會依法判決強制償還。
二、訴訟時效過了一定輸么
訴訟時效過了不一定會輸,因為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依此可以勝訴。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如何補救已過訴訟時效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依然有以下幾種方法補救。
1 、 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還款。
訴訟時效期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但是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并未喪失,債權始終存在,債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因此,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訴訟中,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由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在確定借款事實的前提下,若庭審中債務人未注意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并以此提出抗辯,債權人實體權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 、 讓債務人繼續還款。
債權人可以繼續讓債務人還錢,債務人愿意還錢,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不能以不當得利為借口要求債權人退錢。依據的是《民法典》第 192 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22 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給予支持。”
3 、 要求保證人還款。
前提是借款合同里規定了保證人。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會隨著債權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期間的,如果保證人資源還款的話,債權人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債務人自愿還款一樣,產生一樣的法律效力。綜上所述,超過訴訟時效會帶來敗訴的風險,但是不一定就會敗訴,要看對方是否主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時效”相關問題的檢索
檢索目的
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點,以及中斷、中止的事由?
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后果?
檢索結論
1.發生醫療損害糾紛,需要根據發生糾紛的時間不同具體判斷訴訟時效的期限:
(1)2017年10月以前屬于《民法通則》時代: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需要賠償的”使用一年的訴訟時效。
(2)2017年10月以后《民法總則》出臺,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辈]有將“身體受損賠償”這一類案件劃為特殊訴訟時效的范疇。
但是,如果是2017年10月前發生的醫療損害,2017年10月后訴訟時效仍未屆滿的,可以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3)《民法典》對于“身體受損賠償”(醫療損害)類案件沒有新的規定,沿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2.對于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問題,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致,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解釋不一致,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損害后果發生之日就是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
(2)損害后果發生時間與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不一致。因為醫療損害類侵權案件與普通人身侵權案件相比具有明顯特殊性,即醫方的診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難以要求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普通患者對醫方診療行為是否可能存在過錯、相關診療行為與患者自身病情(傷情)是否可能存在因果關系等問題作出及時判斷,因此起算的時間應當是患者拿到相關鑒定機構鑒定或診斷結果為準。
3.訴訟時效經過后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訴訟請求可能會被法院全部駁回。
4.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權利人應當對以上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有效的法律檢索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適用的相關法條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失效)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失效)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效的案例檢索
吳凡與北京大學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二審維持):
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無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還是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均為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院認為,醫療損害類侵權案件與普通人身侵權案件相比具有明顯特殊性,即醫方的診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難以要求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普通患者對醫方診療行為是否可能存在過錯、相關診療行為與患者自身病情(傷情)是否可能存在因果關系等問題作出及時判斷,本案吳凡稱其在起訴前半年左右才知道其相關損害有可能是北大醫院診療行為所致,吳凡的該項事實主張并未明顯違背常理,因此吳凡的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此外,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依法主張權利,而本案現無證據證明吳凡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相關損害可能與北大醫院相關診療行為有關的情況下未及時主張權利,故考慮本案具體情況,北大醫院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季彩英等與南京鼓樓醫院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
本案中,訴訟時效起算期間應從患方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不是從患方知道死亡的損害后果時起算。汪軍、季彩英稱患兒死亡后,其只是知道患兒死亡的后果,但至于北京安貞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南京鼓樓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是否侵權,需要通過復印病歷、找有關部門和專家咨詢后才知道,直到起訴之日,汪軍、季彩英還尋求衛生主管部門認定。因本案為醫療糾紛案件,涉及專業醫學知識問題,汪軍、季彩英確實無法在患者死亡時就明確得知權利受到侵害,故本案未過訴訟時效。
徐玉玲等與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三原告之父徐馬壽于2009年4月21日就診于被告處,2009年4月22日在家中死亡,三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醫療過錯,要求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主張三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三原告起訴的事實,本案的民事法律事實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且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即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雖然三原告提交了多份被告及其有關科室出具的回復、有關行政機關出具的轉送告知單、答復意見書、告知書、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受理告知書、信訪復核意見書,以及向有關政府機關、領導郵寄掛號信函的收據,但部分被告及其有關科室出具的回復沒有印章,被告不予認可,本院無法采信真實性。經核查,上述證據材料顯示三原告有多次超過一年沒有主張權利的情形,故本院采納被告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三原告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及時向被告主張權利,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本院對其要求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無法予以支持。
丁風雨與北京愛康國賓白云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
同時需要注意,丁風雨自認其自2012年術后就已出現損害后果,且其沒有證據證明在2015年起訴前曾向愛康國賓公司主張過權利,故其2015年第一次起訴時,就已超過訴訟時效,其后續起訴,訴訟請求理應被駁回。
邵美美與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雖然法律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同時法律也規定了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于丙型肝炎的潛伏期及治療期較長,原告在確診丙型肝炎后予以積極治療至今,尚未治愈而向本院起訴,目前仍在治療中,故本案可適用特殊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因此,兩被告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
醫療事故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
醫療事故超出訴訟時效的,在法律上失去勝訴權,但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不主張已超出訴訟時效,法院不得自行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如果被告主張已超出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是指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權利的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的案由有兩種,一種是侵權,一種是合同,相應的訴訟時效,按侵權是一年,按合同是兩年。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是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損害或醫療服務合同違約開始計算。
所以,醫療糾紛過了訴訟時效并不會必然造成救濟權利無法行使的地步,相關權利當事人還是有機會向法院積極主張權利救濟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