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的執行有哪些規定(沒收財產怎么執行)
沒收財產怎么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沒收財產應該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沒收財產的執行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沒收財產的,夫妻共同房產如何沒收
沒收財產的,夫妻共同房產一般會進行拍賣分割,然后僅沒收屬于犯罪分子的部分,剩余的錢會返還犯罪分子的配偶。因為法律規定,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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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沒收財產的執行規定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沒收財產的執行規定有:1、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2、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沒收財產能否執行共同財產
法律主觀:
沒收財產 的執行的規定有: 1、在沒收財產之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 債務 ,應當由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過 債權人 的請求,應當償還。 即沒收的財產應當償還其所欠的債務。 2、沒收全部財產的,但也應當保留必其家屬必要的生活費,其家屬應該因其而受到牽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沒收財產如何執行
法律主觀:
關于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 債務 的問題, 刑法 第60條規定:“ 沒收財產 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 債權人 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 高利貸 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于沒收財產的范圍內,并按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法律客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關于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备鶕@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于沒收財產的范圍內,并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執行沒收財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主觀:
沒收財產 的執行的規定有: 1、在沒收財產之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 債務 ,應當由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過 債權人 的請求,應當償還。 即沒收的財產應當償還其所欠的債務。 2、沒收全部財產的,但也應當保留必其家屬必要的生活費,其家屬應該因其而受到牽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沒收個人財產怎么執行
法律分析:
沒收全部財產和處罰金一般是合并執行。數個罪名的,應當先分別作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處以罰金 ,然后再作出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財產刑執行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就適用財產刑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刑法規定“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刑法規定“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第三條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第四條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三)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四)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第五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第六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并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后,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第七條刑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第八條罰金刑的數額應當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第九條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第十條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第十一條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為懲罰內容的刑種,包括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二十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第三百五十八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附帶民事判決中財產的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百五十九條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第三百六十條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裁定有執行財產內容的被告人,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后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