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之債是指什么(無因管理之債什么意思啊)
哪些是無因管理之債
法律分析: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是指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發生債權與債務關系。管理人既有要履行的義務,也有行使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如下:(一)必須是管理他人的事務。(二)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三)必須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睹穹倓t》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有三點: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二、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
三、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這里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一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并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范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范圍只限于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何謂無因管理之債
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二、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條件
1、管理他人事務
2、無法律上的義務
3、管理人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即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
三、〈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四、結合本案
1、甲在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失主的利益受損,主動為失主的牛進行管理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而非不當得利。
2、甲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有權要求受益人即失主償付其因管理行為而支付的必要費用。該必要費用包括:運回家花運費20,養10天花飼料費300,共320元管理費用。
3、感謝費200元,與法無據。但甲在幫忙管理牛的過程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是可以要求失主補償的。
無因管理之債是什么意思
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并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 債務 ,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 《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無因管理之債的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無因管理在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和拾得遺失物的內容有很大的相似之處,所以也是很多人容易弄不清楚的兩個內容,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物品是沒有占有的意思的,并且是為了物品的所有人的利益考慮為其保管的,所以有無因管理產生的管理費等問題,涉及到無因管理之債。 一、無因管理之債的概念 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并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 債務 ,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屬于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范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范圍只限于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 [1]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系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 結婚登記 等。 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 例如:甲、乙兩人的房屋相鄰,乙的房屋著火,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撲滅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為目的雖然是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撲滅大火的行為則屬于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屬無因管理。 這里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此處為他人謀利益,應根據一般社會常識判斷。如果按照一般情況認為屬于謀利益之行為,而實際結果并未使得本人獲得利益,仍構成無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 又如:甲根據天氣預報,知道臺風來臨,看到鄰居乙家的房屋無法抵擋,遂為之支付費用若干予以修理,但臺風來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為雖然沒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構成無因管理。 (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如果負有義務而管理人認為沒有義務,其管理事務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如果本無義務而管理人誤認為有義務,其管理事務照樣構成無因管理。 三、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無因管理的行為涉及到兩個債務內容,一個是管理人依法應該支付給物品所有人的債務,就是將管理事物所得到的收益交付給所有人的債務,還有所有人應該支付給管理人的債務,即,管理人沒有法定的義務管理物品,從而支出的費用由所有人支付給管理人。
無因管理之債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無因管理之債成立的條件: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目的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務。成立無因管理之債的,管理人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