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債權是什么意思(不良債權投資是什么意思)
不良資產和不良債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從雙方的定義上來區別:不良債權,是指公司企業的資金、商品、技術等借與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業但面臨無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現象。不良債權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們國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夠,客觀的說,我們國家無論從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執行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設(如財務監管、信用制度)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嚴重問題。從企業自身內部來說,不良債權的產生緣于企業對債權的監督管理不夠。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法律依據:《民事案由規定全文》 第四章 十、合同糾紛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6、拍賣合同糾紛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不良資產是什么意思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
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的不良資產。
企業的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法律依據: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什么是不良債權,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什么是不良債權
不良債權,是指公司企業的資金、商品、技術等借與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業但面臨無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現象。不良債權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們國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夠,客觀的說,我們國家無論從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執行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設(如財務監管、信用制度)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嚴重問題。從企業自身內部來說,不良債權的產生緣于企業對債權的監督管理不夠。
二、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一般是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以拍賣、招標等方式向其他企業、個人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與其他企業、個人所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與一般債權轉讓相比較,不良債權轉讓涉及的政策性強,轉讓標的是評估為不良債權的金融債權,轉讓對價一般為低價打折轉讓,受讓企業或個人主張債權時,債務人往往會以該債權轉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為由抗辯轉讓合同無效。對其效力的認定,是審判中的難點。
審判實踐中,不良金融資產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主要涉及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轉讓時評估不真實,即在不良金融債權處置的評估過程中,漏估、低估債務人的資產,對債務人償債能力低值評估的情形。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不應一概認定合同無效,而應根據評估不真實的原因及當事人的過錯情況,具體加以分析。債權轉讓評估不真實,可能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債務人企業在評估過程中,故意隱瞞資產,或提供不真實的財務報表等造成的;二是資產公司工作人員與債務人內外勾結,造成低值評估的;三是評估機構未盡謹慎評估義務造成的。對第二種情形,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為無效;而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屬于第三人過錯所造成的資產漏估或低估情形,如果資產公司用盡了調查債務人資產的必要手段,盡到了注意義務,仍未能防止債務人故意隱瞞資產或評估機構惡意評估的,應認定轉讓合同有效。而對于債務企業的漏估資產或低估資產超出估價的部分,因轉讓是建立在未將該部分財產納入債務人償債能力評估的基礎之上的,資產管理公司對該部分資產應享有相應的追索權利;如該部分財產因資產管理公司的追索而由債務人直接償付給了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人的受讓債權數額及債務人的償付義務則相應減少,而受讓人的受讓價款亦可按比例減少,但受讓人與評估機構串通低值評估債務人償債能力的除外。同時,在受讓人與評估機構串通的情況下,資產管理公司還可根據合同法關于欺詐的規定,主張撤銷合同,并追究受讓人及評估機構的相應民事責任。
2.受讓人主張債權后可能獲得巨額收益的。此問題也是當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案件審理中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尤其是民營企業或個人以極低的價格(最低為5%左右)受讓債權后,就全額債權及利息主張權利時,各級法院考慮到可能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一般不敢輕易判決。實踐中,一些資產管理公司無法實現的債權,在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后,確實有部分企業或個人在實現債權時,獲得了較高比例的受償。但筆者認為,向企業或個人轉讓不良金融資產,是國家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重要途徑,對企業和個人合法受讓的債權,不能僅因為其支付對價極低卻對全額債權主張權利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受讓人通過追償所獲得的巨額利潤,除了在轉讓過程中可能存在違規操作的因素外,還有資產處置制度本身存在不足的原因,即對受讓人可能獲得的巨額收益缺乏相應平衡調節機制。一般來說,由不良債權的性質所決定,受讓人的債權獲益應有相應的“度”,或稱之為預期受償比例,超過該比例的債權部分,應免除國有債務企業的償付責任,從而避免因債權處置變相加重國有企業負擔的情形出現。至于企業或個人受讓債權后,除了本金還主張債務利息的,亦因其利息求償權超出了簽訂轉讓合同時所預期的受償比例,應不予支持。同時,從平衡金融機構催收債權和國有企業穩定、減負兩方面利益的角度,應規定國有企業債務人對折價轉讓的債務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使債權折價的優惠盡可能地由國有企業債務人享有,避免由于受讓人追償債務導致國有企業破產或不穩定的情況發生。
3.禁止轉售的債權對外轉讓的。主要涉及兩種情形:一是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二條所禁止轉讓的債權,被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的。違反該規定,轉讓合同是否必然導致無效呢?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之規定,確認合同無效不能依據行政規章。上述通知關于禁止轉讓債權的規定,并不必然導致轉讓合同無效,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對于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因涉及國家的公共政策及國家安全,可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認定此類債權的轉讓無效。而對于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借款或進行擔保,其參與民事活動有明顯的過錯,理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同時,即使經轉讓相關企業或個人成為國家機關的債權人,雙方也是民事活動中的正常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會因債權人主張權利而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被轉讓的,不應輕易認定為無效。
二是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但受讓人再度轉讓該債權的。從協議約定“禁止轉售條款”的目的看,主要在于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對債權進行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F行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間的這種約定亦未禁止,故該條款應是有效的。受讓人取得的是一個處分權受到限制的債權,其再度轉讓債權屬無權處分行為,應歸于無效,債務人可據此向再度轉讓債權后的受讓者主張協議無效的抗辯。同時,從防止受讓企業或個人惡意炒作債權及國家不良債權處置的政策目的出發,應規定企業或個人受讓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債權后不得再轉讓。
4.受讓人欠缺受讓資格的。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三條規定,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不得從事營利性的商業活動,已有相關明確規定,其作為受讓人時,該轉讓合同無效。至于資產公司工作人員等關聯人員作為受讓人時,其會利用職務或業務上的便利從事損害或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禁止其進行關聯交易是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得以公平、公正進行的基本保障,所以其作為受讓人時,該轉讓合同亦應無效。
總的來說,當前各地法院在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國家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政策的落實及其資產處置目標的實現,也會加大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所面臨的風險和壓力,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問題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不良債權是什么意思
不良債權是指公司企業等將其資金、商品、技術等借與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業后,無法收回或僅能收回少量的債權。不良債權的主體主要是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且較難收回。
【法律依據】
《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大額不良貸款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一)雙向建立臺賬
建立銀行業監管部門和銀行雙向臺賬制度:
一是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按照“客戶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對單戶貸款余額超過5000萬元且不良率超過50%的大客戶貸款建立臺賬。各銀監局對轄內臺賬進行逐戶跟蹤,持續監測大額不良貸款變化、清收處置、資產保全等情況,督促銀行做好核銷工作。對于低于上述標準的大額貸款,視具體情況,由銀監局自行建立臺賬管理。
(五)報告制度
各銀行總行每半年向銀監會報送大額不良貸款臺賬情況。包括:客戶及不良貸款變化、清收處置方案及具體措施、實施的效果、對監管意見的落實情況等。各銀監局每半年向銀監會報告臺賬變化情況。包括:大額不良貸款變動趨勢和原因、客戶構成變動、清收處置方案進度、存在的問題等具體情況。
不良債權形成原因是什么?購買不良債權計入哪個科目?
企業發生不良債權現象,十分常見。不良債權并不是說債權不合法,那么是什么意思呢?不良債權形成原因是什么?購買不良債權應計入哪個科目?來跟隨深空網一同了解下吧。
不良債權的形成原因
1、對合作者的選擇不夠慎重
由于企業對合作者的選擇不夠慎重,導致一些資信水平較低的公司成了公司債務人,這樣必然會增加不良債權產生的風險。比如企業管理者忽視了對目標客戶的考察,資信水平低的企業成了公司的客戶。
2、合同簽訂等存在問題
合同簽訂往往涉及許多細節問題,一旦合同存在問題,往往就給了對方可乘之機。另外證據保存也是十分重要的,若是沒有妥善保存證據,就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3、業務人員是否廉潔
公司業務人員直接與客戶接觸,他們的意見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企業客戶的選擇。一旦業務人員有了不廉潔的行為,自然就給公司帶來一定的損失,特別是債權方面。
4、催收方式和力度存在問題
企業出現不良債權是很常見的現象,其實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有了問題,而沒有采取措施解決。有些企業,債權催收了一兩年,還是沒有收回相應款項,也不敢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最終導致了不良債權的積淀,形成了壞賬損失。
購買不良債權是怎樣做賬的?
購買不良資產的款項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不計入資產成本。做以下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不良債權是什么?
不良債權是指債權人擁有合法債權,但是債務人有還款能力卻不償還。構成要素包括:
1、債務人有償還能力
2、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不履行的原因可以總結為主觀上的不歸還及客觀上的不能歸還。主觀上的不歸還是指惡意拖欠或存在其他相關爭議,而客觀上的不能歸還是指債務人資金緊張。
3、債權必須是合法的
只有合法的債權,才能取得法律的保護。
債權投資和其他債權投資有什么不一樣?
不良資產是什么意思?。?/h2>
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常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顧客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不良資產是不能參與企業正常資金周轉的資產,如債務單位長期拖欠的應收款項,企業購進或生產的呆滯積壓物資以及不良投資等。
什么叫不良貸款和不良資產?
一、不良貸款,不良貸款亦指非正常貸款或有問題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中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
二、不良資產分企業不良資產和銀行不良資產:
1、企業的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2、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常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顧客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
什么叫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
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1998年以后中國引進了西方的風控機制,將資產分為“正?!?、“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其中將“正?!薄ⅰ瓣P注”歸為銀行的存量資產,將“次級”、“可疑”、“損失”三類歸為銀行的不良資產。除最主要的不良貸款以外,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有不良債券等。
【拓展資料】
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的不良資產,非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適用統一會計準則,該類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賬,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不管是什么單位企業組織的不良資產,更多的都類似于一種不太好轉讓和銷售的債務債券而不良資產如果沒有得到挽救,那么最終發展下去將會成為呆賬死賬傷害到金融體系。
銀行的不良債權是什么意思
銀行的不良債權是指銀行授信的貸款或信用卡透支等債務,因借款人無法按時按約還款,導致逾期或無法收回的貸款。由于不良借款對銀行的經濟和聲譽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銀行通常會對不良債權追債,甚至通過法律手段追回款項。
銀行的不良債權是一個相對普遍的問題。銀行為了發展業務,會提供貸款和信用卡等金融產品,但是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誠信度沒有得到充分保證的情況下,銀行的不良債權就會產生。因此,銀行在審核借款人的能力和誠信時需要謹慎,在授信之前進行充分的調查和風險評估,以盡可能減少不良債權的產生。
銀行的不良債權是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銀行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確保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記錄,從而有效地避免產生不良債權。同時,銀行還要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及時識別不良借款并追回欠款。此外,政府也應該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促進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為銀行防范不良債權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