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和別人合伙開的公司怎么辦
丈夫開的公司離婚咋辦
讀者趙女士向本報她的丈夫于2016年開始與他人合伙開辦了一家公司,經營期間妻子一直在照顧這家公司的日常事務,但一直沒掙到錢。趙女士和丈夫商量,想以夫妻共同財產對另一方進行分割,但當時丈夫正在外跑業務不在家。趙女士的這種想法是否妥當?希望讀者對此有更多建議。
1.夫妻雙方都有開公司的情況,能否以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一事為前提?
答案:不能。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所以,趙女士和丈夫可以就婚前合伙開公司的情況,以共同財產對另一方進行分割。但這需要提供合伙合同、股東大會決議等證明;如果夫妻雙方在合伙經營期間沒有共同獲得任何財產收益,則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2.按照法律規定,夫妻中的某主體所開公司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這種情況下,妻子可以要求分割丈夫開的公司的財產。因為該公司并不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如果說丈夫開的公司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該公司應該歸妻子所有。而如果說該公司沒有任何財產的價值,那么妻子就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3.對于已經設立并經營了一段時間的公司,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協商處理;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的,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也就是說,在共同經營的情況下,該公司中的其他股東可以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并不是夫妻共有的財產,如果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另一方可以主張將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或者將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而主張分割。如果是公司中的股東因職務行為或者其他事由而獲得的報酬,這種報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股東個人因為與公司共同的經營活動而獲得的報酬,這種報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對于合伙企業,該合伙人是個人還是個人股東,合伙經營所得的利潤應歸誰所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以合伙名義擅自處分合伙財產。因合伙所負債務,由合伙人承擔;但全體合伙人對債務的清償有爭議的除外。合伙企業經營所得的利潤,應當按照全體合伙人約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協議對分配比例沒有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伙人人數平均分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實行財產共同所有、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律師解答:關于合伙企業中所取得的利潤,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依法分割;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要區分各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來確定。-
5.對其他企業投資所形成的收益如何處理?
在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對于一方個人投資所形成的收益一般不會進行分割。但是,對于另一方在其他企業中所投資所形成的收益,可以在離婚時對另一方進行分割。對于其他企業中形成的收益,應當根據出資關系來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是合伙關系,則屬于個人財產;如是公司關系,則屬于公司財產。此外,如果因合伙關系中某一方個人投資所形成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該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公司經營的財產怎么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 公司經營的財產怎么進行分割? 一、對 合伙企業 中 夫妻共同財產 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伙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 合伙人 , 離婚 時可對合伙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伙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 共同財產 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伙。根據《 婚姻法 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伙企業,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采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一方繼續經營企業,企業財產評估后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伙企業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伙企業,也可以解散合伙企業,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與他人合伙經營,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給予補償,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購買份額,退伙財產歸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愿退伙,雙方可以繼續經營,但各自在合伙企業中股份比例應當重新確認。 二、對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 有限責任公司 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該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 證據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離婚時,不愿意再參與公司經營的夫妻一方可以轉讓其股份以獲取轉讓對價。當然,一方轉讓股份給股東以外的人必須過半數股東同意。夫妻雙方也可以就股權重新確認,在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把變更后的 股權登記 在股東名冊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夫妻兩人,這樣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說的“夫妻公司”。在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審判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恢復其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性質,然后再將其資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于雙方在公司中的投資比例,可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離婚案件中不應將其籠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按照工商登記中確定的比例進行分割。還有一種觀點認為,《 公司法 》對股東并無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沒有法律依據。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的審判指導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種觀點,并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同意此觀點。對“夫妻公司”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有以下幾種方式:轉讓股權。夫妻協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財產進行評估,夫妻一方將自己的 股權轉讓 給第三人,取得相應的財產價值,這樣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經營。股權轉讓后,經工商部門審核后將受讓人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上。折價補償。夫妻一方退回股權給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評估財產的一半補償給一方。由于此時實際股東僅為一人,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實物分割。夫妻雙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對公司進行 清算 ,有盈余財產對半分割。 對于夫妻雙方有公司經營的話,夫妻雙方應該怎么進行分割需要看夫妻雙方對于企業的經營關系,其中一方進行和他人一起經營,夫妻雙方一人獨自經營企業,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經營企業,夫妻雙方單獨經營企業的解決方式都不一樣,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離婚時夫妻共有企業產權怎么分
法律主觀:
離婚時企業產權的處理:
1、折價賠償,即將企業產權確定給有經營能力的一方,該方支付相當于企業全部財產一半價值的現金給另一方;
2、分期支付,即補償對方相當于全部財務總額的一半,但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分期支付;
3、約定盈余分配;
4、合伙經營;
5、作價入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夫妻共同擁有企業產權,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結合《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1)對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伙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離婚時可對合伙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伙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伙企業,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采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一方繼續經營企業,企業財產評估后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伙企業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伙企業,也可以解散合伙企業,對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與他人合伙經營,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給予補償,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購買份額,退伙財產歸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愿退伙,雙方可以繼續經營,但各自在合伙企業中股份比例應當重新確認。(2)對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如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3)對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該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離婚時公司怎么解決
公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解決原則:第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能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能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但是若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解決原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能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能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合開公司離婚怎么分配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有了自己的公司,夫妻雙方結婚后不想經營的話也可以考慮共同出資成立夫妻合開公司。但是夫妻合開公司離婚時,一般是不能分割注冊資金和經營成本或者股權的。那么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夫妻合開公司離婚怎么分配?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么是合伙人:合伙制合伙人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指具有投資關系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目前我國共有1600萬家個體戶,其中個人合伙企業約有34萬個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為個人股東)。
(一)“合伙”一詞的由來
“合伙”一詞最早出現于英國,它是英國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是指由兩個以上合伙人以各自名義組成的經濟組織或者合伙形式。早期的合伙企業還被稱為“公司制”,它與公司制一樣具有經營管理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卻以個人出資或共同出資為基礎承擔有限責任。為了實現共贏的目的,發展成為一種以自然人為經營主體的新型經濟組織形式,后來“合伙”一詞演變成多種形式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形式:個人與家庭合伙制、公司與合伙制、企業與合伙制,以及各種合伙組織形式等,其中個人與家庭合伙制較為常見且最為普遍。以合伙方式經營的企業統稱合伙企業。由于合伙企業是個人法人、非法人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分支機構,因此其經營管理主要是與自然人共同進行;合伙企業與個人合伙人沒有隸屬關系,而是一種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既有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又有相互間的義務和責任的關系,是對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利益最大化所采取的一種制度安排。
(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合伙人一般都是自然人,也有少數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伙是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中除具有共同的財產和債務外,還須對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行為負責。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出資或因執行合伙事務而獲得的報酬歸屬于全體合伙人。合伙人沒有工資收入。合伙人享有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和收益權。
(三)夫妻雙方在共同出資經營中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1)公司股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條規定:“股東可以自主決定公司經營管理重大問題,股東有權依照公司章程決定公司事務”、“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等。(2)公司債權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4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不影響該合伙關系效力”。所以夫妻合開公司離婚要分財產嗎?上述三個法律就夫妻合開公司離婚如何分配進行了相關解答。
夫妻合伙開公司離婚怎么分配財產
法律主觀:
1、 財產分割原則 是以照顧無過錯一方為原則主張 離婚損害賠償 必須以離婚(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 當事人起訴 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那么對離婚 損害賠償請求權 也會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此處同居是指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3) 實施家庭暴力 ; (4)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 (5)擅自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 3、離婚損害賠償承擔主體具有過錯的配偶,第三者不 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雙方均具有過錯行為,任何一方均喪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4、主張時間起訴離婚: (1)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時,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 (2)如果 被告不同意離婚 亦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出軌者在婚姻關系中,屬于過錯的一方。無過錯一方的,申請婚姻解除時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都應積極的辦理,同意這類人員的訴訟請求。在分割財產時,還應照顧這類無過錯一方,分配相關的離婚婚姻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和別人合伙開的公司怎么辦
法律分析:這要看合伙本身的條件:1.合伙資金是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2.是普通合伙還是有限合伙;3.合伙是否有約定或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