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不給妻子財產(老公立遺囑不給妻子財產)
大爺生前偷立遺囑,一分都不給再婚妻子,最后法院如何判了?
民眾生前的遺囑,能夠對抗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嗎?在河南省平頂山發生了這么一單民事訴訟,最終經過一審和二審,判定雖然去世的劉老漢所立的遺囑,在法律形式上有效,但是因為侵犯了再婚妻子王女士的合法權益,而且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劉老漢生前所立遺囑無效,駁回劉老漢前妻所生兒子小劉的全部訴訟請求。
最是無情枕邊人,共同婚姻十幾年,最終遺囑一分錢都沒有
如果不是因為民事訴訟,可能民眾還看不到這么一單又傷人心,又懷疑婚姻,還違法的事件。這個事件的始作俑者是去世的劉老漢,受傷害者是與他一起共度了十幾年的妻子王女士,如果不是法律主持公道,可能最終王女士會流離失所,晚年生活無依無靠。
劉老漢與去世的前妻,有著一個兒子小劉。劉老漢也挺能賺錢,擁有著多套房產和商鋪。后來前妻去世,劉老漢不甘寂寞,還想讓人照顧,與王女士再婚了。在第2段婚姻的第9個年頭,劉老漢立了一個生前遺囑,也請了見證人過來簽字,明確表達將所有財產,同時還包括死后可以得到的喪葬費和撫恤金,全部給兒子小劉。至于再婚妻子王女士,分文未得。
當然這個遺囑是背著王女士設立的,后來這份遺囑就交給了兒子小劉保管。這又生活了多年之后,劉老漢去世。此時王女士也已經年滿了60周歲,但是因為常年照顧劉老漢,也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也居住在劉老漢購置的商鋪之內。在辦完后事之后,小劉拿著遺囑上門,要王女士搬走,從此大家形同陌路。
但是對于王女士來說,本來沒有固定生活來源,就已經不知道生活如何著落了。現在搬走后連住的地方也沒有了,這不就是逼上了絕路嗎?即使有著遺囑,那也不能順從啊。于是就打起了官司,最終遺囑無效啊,王女士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雖然遺囑訂立過程有效,但是有著多項違法約定事項,最終法院判定屬于無效遺囑
平頂山法院一審判定遺囑無效,小劉不服氣,向平頂山中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最終二審再次維持了一審判決。其中仔細分析原來這份遺囑對抗了國家法律,即使訂立遺囑的過程是有效的,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是無效的。
其實在生活中也有這樣的例子,例如雙方私自約定決斗,還寫了書面的承諾,那就是“生死各負,打死不負責”,同時還有中間人做了見證,并且雙方都簽了字。但是如果真的打架,導致一人受傷或者死亡,施加傷害的人仍然會受到法律的處罰。該坐牢的要坐牢,該賠償的要賠償。他們雙方的私自約定違反了法律法規,不論如何約定都是無效的。
那么劉老漢的生前遺囑,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呢?最終導致被判定無效呢?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F在王女士無自己的住所,無固定收入,作為丈夫的劉老漢,本身就應該考慮到這一點,本應該在生前為王女士做好后續的安排。而不是在自己死后已經不需要妻子照顧了,就可以讓兒子將王女士掃地出門。所以根據這一條,劉老漢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2.《民法典》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劉老漢與王女士共同生活的十幾年,肯定會形成所謂的共同財產。劉老漢對于共同財產單方面進行處置,違反了法律的安排。
那么劉老漢在婚前雇這個房產,確實是其婚前財產。但是除此之外勝于劉老漢所有的資產,包括這十多年來的積蓄、養老金等,甚至是包括之前商鋪產生的租金,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必須進行合法分割。
3.喪葬費和撫恤金具有人身屬性,是所有家屬共同擁有的,按照民法典第1222條規定,劉老漢無權自行進行處置。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資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王女士按照法律可以進行分配。
遺囑雖然無效,但是后續應該如何處理呢?在婚前的財產,小劉能得到嗎?
那么現在法院雖然判決遺囑無效,但是后續這些遺產到底應該如何分配呢?其實法律也已經說的很清楚。
1.喪葬費和撫恤金,在辦理完喪事之后,剩余金額進行分配。如果只有小劉一個兒子,那么王女士作為合法妻子,可以得到50%。
2.劉老漢婚后所形成的共同財產,王女士可以分配50%。劉老漢婚前的那些商鋪,所有權歸小劉所有。王女士得到了婚后共同財產的50%之后,此時可以按照遺囑表達的意思,剩余劉老漢婚后共同財產的50%歸小劉所有。
3.但同時民法典就規定,是在繼承編的解釋(一)中,有著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也就是說,假如王女士得到了婚后形成的50%共同財產,但是因為其現在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同時還沒有住所。那么這些共同財產的數額,如果不足以未來生活的,那么還應該得到一定的遺產份額幫助生活。
但是因為未來王女士還將生存多久,并不確定。那么未來法院很有可能,規定這些商鋪的所有權仍然歸小劉,但是商鋪所產生的租金收入,要每月給一部分王女士,協助其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按照一定的計算標準,直接判定一部分遺產歸王女士。
有著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法的保護,平頂山的王女士終于不用擔心了。這個事警醒大家,作為二婚夫妻,對財產問題應該早早說清楚,對于相互扶助相互贍養的義務也應該說清楚。劉老伯的這個做法,太違反人倫道德了,生前需要王女士進行照顧,死亡了不需要照顧了,就偷偷摸摸立個遺囑,剝奪其財產權?
學好民法典,家里最好備上一本,維護好自己的權益。老年人再婚一定要慎重,有些事早早約定好吧。#老人立遺囑遺產一分不給再婚妻子#
婚前財產可以立遺囑不給配偶嗎
婚前財產可以立遺囑不給配偶。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應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時遺囑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那么遺囑人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處分,在立遺囑時,可以將婚前財產確定由誰繼承,然后不讓配偶繼承婚前財產。因此夫妻一方可以將婚前財產立遺囑,并且不讓配偶繼承婚前財產,但是在遺囑中要明確規定婚前財產由誰繼承,未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立遺囑可以把財產指定個某個子女不給配偶嗎
法律主觀:
可以。 遺囑 人可以立遺囑將財產給自己的子女或是其他人,遺囑人也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 ,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法律客觀: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只給子女不給配偶
法律主觀:
遺囑不讓配偶繼承可以。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財產由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并不是說一定要給所有繼承人。因此遺囑人可以不讓配偶繼承遺產。但在繼承人遺產時,需要將配偶的財產先分離出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老人立遺囑不給配偶合法嗎?
老人立遺囑不給配偶是合法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只要遺囑的相關構成要件真實有效,那么就可以按照遺囑的規定來對財產進行分割處理,老人的遺囑上明確規定了不給配合財產的是可以認定的。
一、老人立遺囑不給配偶合法嗎?
合法的,但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對于遺囑的有效性認定應當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遺囑可以作為有效的繼承方式來進行處理,相對來說還在法定繼承人的優先級之上,但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由本人作出合法的決定,如果存在違法行為,那么是不合法的。
遺囑不給配偶有效嗎
法律分析:遺囑不讓配偶繼承可以。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財產由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并不是說一定要給所有繼承人。因此遺囑人可以不讓配偶繼承遺產。但在繼承人遺產時,需要將配偶的財產先分離出來。屬于個人的財產可以立遺囑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不給配偶有效嗎
有,遺囑中個人遺產不留給配偶,遺囑是合法、自由設定的,那該遺囑有效,配偶對遺囑不認可,可以通過法律處理。如果遺囑將配偶的一半財產當遺產分配,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
一、遺囑執行人可以是配偶嗎?
1.遺囑執行人可以是配偶。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指定遺囑執行人并無其他條件限制,只需要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可。
2.如果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推選遺囑執行人。
二、如何確認遺囑的效力?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繼承法第17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除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外,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中的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并需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名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遺囑不給配偶有效嗎?
1、 遺囑中個人遺產不留給配偶,遺囑是合法、自由設定的,那該遺囑有效,配偶對遺囑不認可,可以通過法律處理。
2、 如果遺囑將配偶的一半財產當遺產分配,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