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詐騙罪無罪辯
詐騙從犯不知情的無罪辯護
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參與詐騙從犯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可以從輕處罰的,想要無罪,就要搜集相關的證據,證明當事人自己是不知情的,對于辯護律師對于案件需要絕對的熟悉,要給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證,在開庭時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進行有力的反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無罪辯護詞
法律主觀:
什么罪名?罪名的確定,要根據證據細節確定的犯罪構成事實;有指控才有辯護,律師的辯護要針對辦案機關的具體偵查和指控。 如果沒有無罪辯護理據,量刑步驟為: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有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最后根據有證據證明的量刑情節確定“宣告刑”。找到“所有”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并向辦案機關簡明、扼要、有理、有據、有力地說清楚--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養和辯護語言技巧。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詞
法律主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合同詐騙罪 是指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合同 詐騙罪的構成 須具備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即可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單位。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涉嫌詐騙可能判無罪嗎
可以做無罪辯護,在法院還沒有定罪量刑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詐騙罪,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辯護人做無罪辯護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提出無罪辯護是一定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一、涉嫌詐騙罪能辯為無罪嗎?
涉嫌詐騙罪的,可以做無罪辯護,但辯護人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做無罪辯護?
1、沒有實施被指控犯罪行為;
2、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4、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詐騙案件中做無罪辯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要特別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么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盡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于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證據要充分。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3、要慎重決策。
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刑事案件中辯護人不是只能做罪輕辯護,但是,辯護人應該和犯罪嫌疑人提前溝通好相應的辯護方案,犯罪嫌疑清楚自身是否實施了相關的詐騙行為,如果情況屬實,辯護人貿然提出無罪辯護是非常不理智的。刑事辯護是非常嚴謹的,辯護人不能在定罪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做無罪辯護。
如何為李甲合同詐騙案無罪辯護?
吳族春徐雨雯
案情簡介
李甲因涉嫌合同詐騙,于2006年1月19日在福建省屏南縣被杭州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偵查終結后,于2006年4月22日移送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于同年5月22日被退回補充偵查。經補充偵查后,于同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于7月21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同年8月21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于同年9月21日依法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于2006年9月29日向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11月下旬,李甲伙同李乙、“丙弟”(均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準備了偽造的汽車牌照、駕駛證、行駛證等,駕駛春蘭牌貨車來杭州以幫人運輸貨物的方式實施詐騙。11月28日,由李乙、“丙弟”外出尋找作案目標,李甲則在旅館內守候。后李乙持偽造的汽車牌照、駕駛證、行駛證等證明文件,化名“林某”與本市石大路貨運市場135號攤主簽訂貨物運輸合同,運輸目的地為浙江省瑞安市。當日,李乙、“丙弟”按合同規定將30噸高壓聚乙烯(價值人民幣307500元)裝上貨車,在途中換下偽造的汽車牌照并接上李甲上車,三人將車開至福建省境內銷贓。
2006年10月23日,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辯護人從刑事證據學角度,通過對證據三性的甄別,分析了證據間的相互關系、能否形成證據體系及證明對象,結合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就本案公訴機關所指控的詐騙行為,從詐騙的貨物的數量不清、作案人身份無法確定、作案工具無法確定、作案時間無法確定及作案對象與被告人李甲沒有關聯等多方面展開辯論。最終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李甲的指控不能成立。遺憾的是,合議庭沒有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下刑初字第40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李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犯合同詐騙罪,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辯解其只是受雇開車,并不知是詐騙的意見,與其多次的供述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同時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也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遂判決:被告人李甲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李甲情緒相當低落,對前景沒有信心。但辯護人認為本案在證據上存在重大的瑕疵,只要上訴就有希望,否則就只能接受一審的判決。經認真考慮后,在再次會見李甲并征得同意的情況下,辯護人接受委托,就本案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之后,辯護人及時向中院主審法官詳細闡述了本案的辯護觀點,并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提出質疑。辯護人的堅持和努力沒有白費,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引起了主審法官的高度重視,合議庭決定對該案開庭審理。2007年3月7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辯護人與公訴方關于事實與證據的激烈辯論,辯護人的觀點得到了法庭的認可。2007年3月2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杭刑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認定:“本院認為,原判以被告人李甲的供述及被害人陳某某、吳成忠的陳述等不能相互印證的證據認定被告人李甲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甲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相關訴辯意見,予以采納?!背蜂N了(2006)下刑初字第408號刑事判決書,并將該案發回重審。該案發回到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后,杭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李甲重獲自由。
爭議焦點
1.本案是否系李乙等人所為?2.李甲是否為合同詐騙的共犯?
詐騙共同犯罪無罪辯護詞怎么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受王某某近親屬委托并經王某某本人的同意,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詳細了閱讀了本案相關案卷材料,并且通過庭審,使我對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認識?,F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證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辯護人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罪輕并應減輕的辯護;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應當減輕處罰。(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事實依據: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全部供述自己與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經過,并提供另外兩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的照片、真實姓名、手機號、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資料,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其他兩名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抓獲,使案件及時得到偵破,使受害人鐘某的經濟損失得以及時挽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應該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較小,其行為不能單獨、直接地引起犯罪結果,是次要的輔助的實行行為,情節不嚴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實理由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據受害人鐘某的《詢問筆錄》及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岑某某《訊問筆錄》:被告人岑某某與受害人鐘某于某某年某某月至某某月份一直聯系,并取得受害人鐘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與受害人鐘某之前并不認識,由于后來王某某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后,在某某年某某月份,岑某某告訴王某某、黃某某認識某某市某某區一個叫鐘某的女的,并說能騙到錢,讓王某某和黃某某配合進行詐騙。王某某是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后才偶然卷入這次犯罪的,屬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2、犯罪行為上的輔助作用。犯罪行為上,根據受害人鐘某的《詢問筆錄》被告人王某某僅僅是打過兩次電話,并沒有一直與受害人聯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與受害人聯系,并辦理的兩個銀行賬戶,通過短息及電話方式告知受害人先后四次匯款,受害人匯款后,該款項一直由岑某某和黃某某控制著,被告人王某某并無權掌握上述資金,因此在行為上起次要作用的。3、分配贓款金額上的次要作用。(1)分配辦法上的協商上看的次要性。從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來看,三個人皆分得相同的6萬余元,實際上事實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萬元,因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與黃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與其他兩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也沒有與其他人在利益上進行過任何協商交流;(2)分配辦法話語權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錢都是岑某某或者黃某某提出來,在分配辦法上,被告人王某某顯然沒有話語權;另外從其所獲得的款項數額也可證明其作用輔助性。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31條規定、對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不同,根據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在主犯中進一步區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對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進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準確確定各被告人的罪責,以做到區別對待。(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條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兩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區分主、從犯的,對于其中作用相對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三)、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實依據:王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過刑事處罰,應當認定為初犯。同時是受岑某某的影響而介入該案實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四)、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認罪并且認罪態度好;王某某積極主動交待了自己參與的全部行為,為了配合公安機關的偵辦,同時,王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后悔,并寫有《認罪保證書》,保證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機關、公訴機關表示不再做違法違紀的事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五)、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諒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托公安機關向受害人鐘某支付了83666元,在對比自己所獲得的款項上充分超額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2010年8月30日,受害人鐘某出具諒解書,并“希望能對三人從輕處理,以達到治病救人的目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六)、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釋規定,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刑法第72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王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定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最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一時糊涂觸犯刑法,犯罪情節較輕,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具有立功情節,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的酌定從輕情節,全部退賠受害人詐騙金額并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考慮其具有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的酌定從輕情節,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定,建議合議庭對其適用緩刑,以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對于詐騙罪,如果已經被送至法院進行起訴的話,一般是很難進行無罪辯護的。因為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已經獲得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經犯罪。如果需要進行無罪辯護的話最好在開庭之前賠償受害者,取得受害者的諒解以及配合公安機關的相關調查,以此獲得減刑或者是在量刑過程之中酌情處理。
訴詐騙罪不構成犯罪的辯護詞怎么寫
法律分析:詐騙罪不構成犯罪的辯護詞首先應當寫明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并不充分,行為不構成犯罪,法庭應依法認定無罪。其次,寫明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以及嫌疑人不構成詐騙罪的事實與理由,最后,寫明辯護人姓名并且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怎么樣才能判成無罪
詐騙是屬于常見的違法犯罪行為,詐騙行為是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詐騙罪,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詐騙罪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還有一部分網上詐騙關于網上詐騙,網絡詐騙從犯可以無罪釋放的情況如下:
1、人民法院在審理詐騙案件的時候,發現案件的犯罪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2、人民法院在審理詐騙案件的時候,證據不足的,那么就可以作出無罪的宣判。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人民法院在審理詐騙案件的時候,如果案件的犯罪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或者是證據不足等情形的,應該作出無罪的宣判。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多少金額可以立案
1.詐騙3000元以上可立案,公安機關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犯此罪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詞該如何寫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無罪辯護的辯護詞的內容為:
1、首部。寫答辯狀名稱。
2、正文。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或上訴人)為何案件起訴進行答辯;
(3)答辯的理由和答辯的請求;
3、結尾。寫明致送機關及答辯人的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4、附項。答辯狀的副本若干份,主要物證等。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律師法》第三十一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