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和詐騙罪的區別(集資詐騙和詐騙罪的區別司法解釋)
詐騙和金融詐騙的區別
法律主觀:
有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集資詐騙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詐騙侵犯的對象是一個特定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而集資詐騙侵犯的對象則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 (3)客觀方面不同。詐騙雖是公開進行詐騙活動但行為人一般在較小的范圍內對一個特定的人或單位,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進行;而集資詐騙則是采用大張旗鼓、規模較大、公開的方式,有的甚至運用新聞媒體大造輿論,并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受騙。 (4)詐騙數額不同。詐騙的數額一般都比集資詐騙的數額小,從而兩罪的起刑點有較大的差異,詐騙的起刑點比集資詐騙的起刑點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同詐騙和集資詐騙的區別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和集資詐騙的區別應當是這樣的:1、合同詐騙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市場秩序,集資詐騙侵犯的是金融管理制度和市場秩序;2、合同詐騙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構成的,集資詐騙是在當事人非法集資的過程中構成的;3、合同詐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針對的是合同的當事人,集資詐騙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犯罪的對象是不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怎么認定集資詐騙 集資詐騙罪如何認定
一、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 認定集資詐騙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有的以引資合作經營為名,有的以共同投資為名;有的采取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將從社會上騙取的錢財據為己有。這種犯罪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 刑法 增設了集資詐騙罪,并規定了嚴厲的 刑罰 。 (二)客觀要件 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一種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集資 詐騙罪的認定 標準是什么 (一)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無此目的,其行為屬于一般的集資借貸。即使行為人為獲得集資款而行意夸大了回報集資的條件,而且集資后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等原因造成虧損而無力償付集資本息并引起糾紛的,也只能按 債務糾紛 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2、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不應認定構成犯罪。 (二)區分集資詐騙罪與 詐騙罪 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或借給欺騙人;但本罪不僅要使用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且還是以聚集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被騙人交付錢財是認為所交付的資金是集資而營利,而沒有其他意圖。 (三)本罪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非法集資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1、侵犯的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于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后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 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資金,表現為詐騙方法與非法集資兩種行為的統一。詐騙行為屬于方法行為,其是為非法集資這一目的行為服務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雖可采用欺騙的方法進行,但不是必備的條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本罪的目的是為了將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資資金據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圖。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騙取他人存款的,則不構成其罪,而應構成本罪。為了營利,是指將所聚集的資金用于一些諸如生產投資、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 4、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后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 (四)本罪與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的界限 本罪的詐騙方法亦可以通過欺詐或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為來實現,其關鍵區別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經濟利潤的目的,應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則應以本罪定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