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收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老公鐵了心離婚妻子聰明做法)
結婚后兩個人的工資屬于共同財產嗎
結婚之后的個人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是辦離婚手續,是需要均等分割的。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結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資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新《民法典》中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兩人的工資是否屬于共同財產,需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男女雙方對婚后財產無特別約定的,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工資,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婚后取得的工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此時婚后兩人的工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書公證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要準備好公證的材料;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4、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
5、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婚前財產協議書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3、有關的財產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婚后兩個人的工資肯定是屬于共同的財產,但如果在婚內有約定的就可以按約定來進行處理;不僅是針對于兩人的工資,而且還有生產經營所得到的收益,以及知識產權得到的收益都可以歸雙方共同的獲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什么收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就是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根據最新的規定,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后,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什么收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7、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8、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9、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就是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什么收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等都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什么收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主觀:
一、什么收入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就是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然而,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婚前父母為子女買的新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父母為子女買的新房一般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特別說明歸一方所有的等。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等。
三、夫妻的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結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資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新《民法典》中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基本工資部分,也包括各種形式的福利、獎金、補貼,還包裹年薪股份期權等工資性質的收入。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睹穹ǖ洹返?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婚后所有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規定,夫妻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個人的繼承財產、贈與財產、純個人勞動所得等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夫妻應當共同管理家庭,共同負擔家庭的生活費用。夫妻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工作賺到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共同管理、使用。但是,除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之外,個人的繼承財產、贈與財產、純個人勞動所得以及其他個人非法所得等都是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不受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支配。此外,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分割,原則上應當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夫妻離婚了,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據夫妻協議,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公平的,應當依法判決。在具體處理時,除了考慮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外,還應當考慮家庭生活的需要、子女撫養與教育等因素。如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又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者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分割是夫妻在離婚等情況下需要面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各項收入、房屋、存款、證券、商標、專利權等合法財產,但是個人的繼承財產、贈與財產、純個人勞動所得等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分割中,應當考慮到各種實際情況和因素,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各項收入、房屋、存款、證券、商標、專利權等合法財產。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財產,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可以證明是個人財產的除外。
結婚之后,怎么區別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是?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當一個人結婚以后,除了生活狀態的變化,還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如何區分哪些財產歸屬自己,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結婚以后的夫妻來說是事關切身利益的一件事…具體來說,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婚前財產歸屬本人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或者贈予的財產明確歸屬一方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結婚以后的其他收入均可視作夫妻共同財產這三個方面。
1,結婚以前的財產歸屬本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叢「夫妻共同財產」這個稱呼當中。我們就可以知道結婚以前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事實上也確實如此…結婚之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就是歸屬自己所有的,即使自己結婚,這份歸屬也不會改變,這筆財產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沒有擁有這份財產的資格。2,繼承或者贈予的財產,如果明確歸屬一方,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繼承或者贈予的財產,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那就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只要在繼承或者贈予的過程中明確了這份財產歸屬一方,那么這份財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只歸屬被明確的那個人…因此,只要在繼承和贈與的時候明確了歸屬人,那么這份財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除了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結婚以后的收入均可視作夫妻共同財產。結婚以后,夫妻雙方會有很多種類型的收入。比如工資收入、經營收入以及各種補貼等等…對于這些收入,我們可以簡單地將其認作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這樣理解比較簡單,但卻是非常有效的…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些收入基本上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只要我們不做專業的理解,而是從一般意義上去進行理解的話,就完全可以將其認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
一、不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的是哪些?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 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 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 知識產權 ,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二、哪些屬于婚內財產? 1、《 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 工資 、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其實就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也不可能對夫妻個人和 共同財產 的這一塊有著絕對全面的規定。除以上這些明確羅列出來的部分,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期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的。比如說有些知識產權,如果在離婚的時候知識產權還沒有確認下來,其實,這也不應該被判定為共有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情況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5、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錢什么情況下才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錢什么情況下才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錢以下情況才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4、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