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企業區別(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兩者的性質不同。合伙企業是非法人組織,而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組織;
2、兩者的法律責任不同。合伙企業的法律后果是當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后果是法人承擔無限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區別
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區別如下:
1、兩者的性質不同:
(1)合伙企業是非法人組織;
(2)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組織.
2、兩者的法律責任不同:
(1)合伙企業的法律后果是當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后果是法人承擔無限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公司辦理營業執照的流程如下:
1、核準名稱,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失敗則需重新核名。需要1-3個工作日;
2、提交資料,核名通過后,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后,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通過后會收到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需要5-15個工作日;
3、領取執照,預約當天攜帶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合伙企業辦理營業執照的材料如下: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合伙人是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合伙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經營場所作為出資的,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沒有房管部門產權證明的,提交其他產權證明。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提交場所所在地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綜上所述,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合伙企業的財產不屬于合伙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與合伙企業是連帶責任關系。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與新合伙企業法有以下區別:一、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二、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伙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三、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與它們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區別有密切的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區別在哪
法律分析:(1)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2)承擔責任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律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除此之外,還有出資方式、注冊資金、企業行為依據、稅收繳納要求、企業債務承擔方面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有法人資格;
2、合伙企業設立需要2個以上合伙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需要1-50股東出資;
3、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以勞務出資;
4、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對外轉讓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對內互相轉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是權力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股權對外轉讓,章程有規定按照規定,沒有規定,其他股東過半同意,可進行轉讓,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對內互相轉讓,自由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的優點
有限合伙企業的優點:
1、有限合伙企業符合國際慣例。有限合伙是美國等成熟資本市場從事創業投資企業的主要形式;
2、享受稅收優惠。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務和相關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納所得稅,而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伙而不選擇公司形式,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優惠,由合伙人自己繳稅,避免雙重稅賦;
3、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1、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有:
1、管理人的權利義務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外,主要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有限合伙企業中,管理人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管理和執行;
2、投資人的權利義務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外,同樣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合伙企業主要由合伙協議規定,具有較強的靈活性;
3、法律責任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由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法律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三條
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二、什么情形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一、承擔責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合伙人數(股東人數)
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三、出資方式要求
合伙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使用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30%。
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勞務出資。
四、注冊資金的要求
合伙企業注冊資金沒有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五、合伙事務的執行(公司的組織機構)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六、合伙人同合伙企業之間的交易(董事高管對公司的義務)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規定比較詳細,見公司法第六章)
七、財產份額出質(公司對外擔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八、企業稅收繳納要求
合伙企業企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伙人就個人從合伙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是約定不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合伙企業在利潤分配上更能體現“人合性”的特點,更具有靈活性。
十、出資轉讓、優先購買權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企業行為依據
合伙企業行為主要受《合伙企業法》與《合伙協議》的約束。
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約束。
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
1、對注冊資金的限制:合伙沒有法定的最低投資額,而公司卻有注冊資本要求。
2、公司受到的監管力度比合伙大,如抽逃注冊資本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3、有限公司是人資兩合,各方的合作不僅是基于人的合作,而且也是基于資金的合作。而合伙企業卻是最明顯的人合,是相互信任的人之間的合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成立基礎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基礎是公司章程,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是合伙協議。
2、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3、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合伙制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合伙制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如下:
1、成立基礎不同。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成立是基于合伙協議。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基于公司章程成立;
2、法律人格不同。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伙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
3、投資人責仟不同。合伙企業的投資人稱為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二、分析詳情
合伙制企業可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一定程度突破企業資金受單個人所擁有的量的限制,并使得企業從外部獲得貸款的信用增強、擴大了資金的來源。且風險分散在眾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償還責任,使合伙制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較之單一業主制企業大大提高。企業可以向風險較大的行業領域拓展,拓寬企業發展空間。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三、合伙制企業的定義
合伙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伙企業分為兩種,即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是什么?
1. 出資人數不同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2人以上至50人以下不等,其中必須包含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同樣不能超過50人,但也存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
2. 出資方式不同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不僅可以出錢,還能出物,比如說某種實物或者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財產。其中,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勞務出資。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和有限合伙企業大致相同,但不可以勞務出資。
由此可見,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主要表現為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3. 重大事項決議方式
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負責具體的經營事務,也不能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但是可以參與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以及獲取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中心是公司的股東會,執行機構是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4. 出資流轉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想向現有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他在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征求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相同條件下,公司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事先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人之間相互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也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是要求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此外,有限合伙人的資格一般可繼承,普通合伙人資格能否繼承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合伙企業的事先約定而定;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若股東想對外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原則上,股東資格及股權均可以繼承。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5. 稅收繳納
有限合伙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6. 利潤分配
有限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照合伙人的約定分配。未約定或者無法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則比例的,平均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有約定的除外。
7. 債務承擔
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有義務在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時,代其償還債務。
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總結:在實踐中,有限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及利潤分配等操作相對比較靈活,可以看出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此外,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業更有利于合法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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