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繼承人是否要求其退還其出資財產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合伙企業繼承人是否要求其退還其出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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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繼承人是否要求其退還其出資財產
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繼承人是可以要求合伙企業退還其出資財產的。應當退還的情形有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