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勝訴后怎樣要賠償(官司勝訴了訴訟費怎么申請退還)
原告勝訴如何領取賠償
一、民事訴訟賠償金的領取程序是怎樣的
權利人可以帶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判決書找承辦法官辦理,有的法院需要承辦法官簽字后到財務部門領款或轉賬。如果申請了強制執行,直接找執行法官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在判決之后直接把賠償金打給原告,或者交給法院,由原告去法院領取。如果義務一方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權利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相關補充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在判決書生效之后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動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后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舉例:一審判決書一般是送達之后15日內不提起上訴就會生效,如果一審判決書里是載明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歸還借款10萬元。假設判決書是6月1日送達給被告的,那么15日內被告沒上訴,6月16日一審判決正式生效,這時候還有10天時間讓被告自己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如果到6月26日,被告還未還款,則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為我們帶來的關于民事訴訟賠償領取程序的相關知識,因為法律的規定都是嚴謹有序的,并不是一兩句就可以講清的,所以您若還有任何疑問都是非常正常的,這是可以理解的。我們有在線律師為您解答,歡迎您的咨詢。
被告勝訴后如何要求原告賠償
被告勝訴后一般不能得到賠償,但如果原告存在惡意訴訟行為,造成被告的損失,如因出庭參加訴訟而引起的誤工費、交通費等,被告可在審理時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下面就為大家介紹關于被告勝訴如何賠償的相關問題。
一、被告勝訴能得到賠償嗎
被告勝訴后一般不能得到賠償,但如果原告存在惡意訴訟行為,造成被告的損失,如因出庭參加訴訟而引起的誤工費、交通費等,被告可在審理時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被告人勝訴后可以要求賠償嗎
法律分析:能。被告勝訴能得到賠償,勝訴后可以向原告提起索賠,但賠償只限于你由于幾次出庭參與訴訟而引起的誤工費、交通費、律師代理費等。索賠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原告引起的不當訴訟。在當法院審理時也可以提出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行政訴訟勝訴后如何索賠
當事人可以在提出行政訴訟后,根據法院的判決情況進行賠償處理。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適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勝訴之后可以按照訴狀的內容進行索賠,只要是在訴訟中要求達到的目的,一般在勝訴之后是可以要求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與政府打官司,官司贏了可以要求政府賠償嗎
與政府打官司,官司贏了可以要求政府賠償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因為行政部門的錯誤或者違反的執行可能會給受害者帶來一定程度上的損害,那么行政訴訟贏了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不論刑事案件還是其他行政訴訟案件,只要出現差錯,并且為受害者帶來了各方面的損失,就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金的,但是要經過多方面的調查,滿足很多要求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法律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打官司勝訴后怎么要錢
法律分析:打官司勝訴收到法院判決書后,被執行人有一定時間的上訴期,如果被執行人不上訴的,過了上訴期后,被執行人有義務執行判決結果,如果不執行的,權利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