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員工哪些費用(企業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公司無故辭退員,該追繳哪些費用
一般說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往往就是指公司違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此時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而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經濟補償金則是按照該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的。通常工作滿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一、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應該有哪些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話,應當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而賠償金往往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二、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規定一: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規定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規定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公司要辭退員工并不是不可以,但是一方面要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因為辭退行為,導致自身承擔不必要的損失,如上文中提到的在公司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下,就需要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但如果在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自己也是同意的,雙方充分協商之后達成一致,這種情況下辭退就不會涉及到賠償金的問題。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如下:
1、單位無合法理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賠償
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賠償
3、單位因員工患病等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賠償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賠償標準: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如果單位是違法與勞動者解約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必須是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的,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否則,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只要該培訓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基本業務流程培訓、日常操作規范培訓、用人單位基本工作紀律等培訓的,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法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特別規定: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1)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在解除或者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僅限于下列人員:
(1)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3)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4、競業限制的內容
(1)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2)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多少錢?
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是公司無理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員工不服從安排,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你不要求履行合同,公司得按照以上標準向你支付兩倍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勞動合同法》
公司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方式如下: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等等。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衍生問題: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還有哪些風險?
1、要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2、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提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
提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如下: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提前辭退該員工,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因為勞動者自身存在過失性辭退的,沒有補償;如果是無過失性辭退的,補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補償,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單位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經濟補償金 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 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 解除合同 ,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6、勞動 合同解除 :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 離職證明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 證據 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中,用人單位支付的 經濟賠償金 的標準一方面是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另一方面就是 雙倍工資 作為賠償,還有一種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不能只看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的最終結果,要去分析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際原因。
公司辭退員工有哪些補償
法律主觀:
公司辭退員工,單位可能存在的損失由很多,但是也是需要視情況而定的。1、單位辭退員工,根據不同的原因,單位可能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2、人員的流失造成部門技術知識的流失。3、為了補充崗位需要進行招聘,需要資金的投入。4、新員工入職,可能需要進行一系列的培訓,員工培養過程的投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