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原告申請鑒定
親子鑒定起訴狀怎么寫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起訴狀
原告×××(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號)。聯系電話×××
被告×××(寫法同上)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扼要寫明時間、地點、當事人、案情經過、結果、主張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附:1.本狀副本×份;
2.書證××份;
3.證人姓名和住址。
做傷殘鑒定是不是先要起訴
都可以。
先起訴再申請傷殘鑒定,可以先就護理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作為訴訟請求,傷殘鑒定出來后,再具體調整,需要繳納訴訟費的補交即可。 可根據鑒定結果實際情況考慮訴訟解決。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如造成殘疾如則以下賠償項目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具體數額的計算要看相關證據等。
先鑒定的話,在起訴時就不需要同時附帶傷殘鑒定申請書了,賠償清單主張也比較清楚。但是保險公司可能會不認定你的鑒定結果,他們會要求重新鑒定,但是這個也沒有關系,如果鑒定結果是一樣的,那么保險公司需要付兩次鑒定的費用。如果鑒定結果比原來輕,那么第一次鑒定費用是你出。先起訴也可以,起訴時同時申請傷殘鑒定,傷殘鑒定下來以后再追加賠償。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傷殘鑒定不服怎樣寫訴狀
傷殘鑒定不服寫訴狀起訴狀,具體如下:
1、開頭寫明申請人,也就是原告,需要寫明原告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如果以企業的名義起訴就寫明企業名稱、企業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單位地址、聯系方式;
2、隨后寫上被申請人,也就是被告的信息,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住址。如果是企業,需要寫明企業名稱、企業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單位地址、聯系方式;
3、請求事項:簡要寫明需要請求的事項,如:債務糾紛需要寫明準確的數額,權益糾紛寫明需要履行的事務,房屋糾紛、離婚、遺產繼承等寫明確請求的事項,切勿模棱兩可。且請求需合理,切實可行;
4、事實和理由,根據上面的請求,陳述事實和經過,需要寫明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和過程,還需提供該事件的證據,證據也需要有連貫性。根據上面寫的事實和經過,寫明被告侵犯行為或違法行為的性質,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應承擔的具體責任,并需要說明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院起訴狀怎么寫
法院起訴狀的書寫程序如下:
一、起訴書應當記明下列內容: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聯系方式等;
2、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
4、起訴應當提供證據和證據來源;
5、有證人的,應當提供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具體書寫: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用。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原告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寫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在訴訟地位后括注與原告的關系。
4.起訴時已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委托訴訟代理人基本信息。
5.被告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等信息。
6.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7.起訴狀應當由本人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沒有做完傷殘鑒定怎么寫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
沒有做完傷殘鑒定寫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如下:
1、原被告的基本信息;
2、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3、有事實和理由;
4、尾部應寫明起訴至某法院,最后原告簽字捺印或蓋章,寫明日期。
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
傷殘鑒定與刑事案件中的傷情鑒定在諸多方面存在顯著不同。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可以延長30日。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一審未申請鑒定二審可否申請
一審未申請鑒定二審可申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一審時未申請鑒定或者未告知鑒定的,二審的時候是可以申請進行鑒定的,如果一審放棄鑒定的,二審時申請鑒定一般是不批準的。
一審的流程如下:
1、起訴。起訴是一種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起訴時引起。所以,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審查后,認為該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決定審理的行為。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案件后,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
3、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理準備工作以后,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它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必經程序;
4、申請撤訴。它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審中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沒有申請鑒定,或者雖然申請鑒定但是沒有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的,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二審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綜上所述,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二)
原告人XXX,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縣錦江鎮樂泉村李家組,經常居住地玉山縣冰溪鎮,身份證號碼XXXXXXXXX,現羈押于玉山縣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縣巖瑞鎮王家壩五里弄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現羈押于玉山縣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縣巖瑞鎮五里洋村,私營業主,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現羈押于玉山縣看守所。
訴訟請求:
1、依法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責任,并對其從重處罰;
2、判令被告人XXX、XXX連帶賠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萬元。
事實與理由:
**年7月9日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XXX、XXX在玉山縣冰溪鎮西商苑“自家居”旅館門口附近因瑣事與原告人等人發生沖突,在沖突過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 )菜刀等兇器將原告人等人捅傷。經鑒定原告人的傷情為重傷乙級,傷殘為九級。
鑒于上述事實,原告人認為,被告人XXX、XXX因瑣事發生沖突,便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故意傷害原告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嚴重,依法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對造成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致
玉山縣人民法院
原告人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三)
上訴人:孫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漢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無職業,住淮南市謝家集區謝二新村,現羈押于鳳臺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鳳臺縣人民法院(20**)鳳刑初字第2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鳳臺縣人民法院(20**)鳳刑初字第2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第一、二項判決。
2、依法判決上訴人無罪,不予賠償。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故意隱瞞本案的關鍵證據,不僅有失公正,且顯然違法。
1、本案在審判階段剛開始,上訴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20**年2月13日本案第一次開庭時,合議庭當庭宣布,本案予以重新鑒定,并休庭。后經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朱丹左耳耳聾與20**年12月26日外傷的因果關系不能明確”,即原告耳聾的原因不明,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應當依法判決上訴人無罪。
而原判決書對上述鑒定結論故意隱藏,只字未提。
2、本案在偵查階段,上訴人即書面申請重新鑒定,并交了鑒定費500元,鳳臺縣公安局委托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鑒定。上訴人親屬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公安局接受檢查、詢問。但鑒定書至今仍未下達,也未說明原因。
3、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上訴人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并提出書面申請,公訴人口頭拒絕,并拒絕告訴不予重新鑒定的原因。
二、原鳳臺縣公安局(20**)鳳公法鑒字第84號刑事技術鑒定書明顯違法,應為無效。
1、原鑒定書沒有鑒定單位、鑒定人員的資質證書。
2、原鑒定書只有兩名鑒定人,明顯違法20**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五條第(四)項“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的規定。上訴人認為,違法做出的鑒定當然無效。
3、上訴人在審判階段依法申請原鳳臺縣公安局鑒定人員出庭作證,原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鑒定人員也未出庭作證顯系違法。
4、原鑒定書依法應該因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而無效。
三、原判決故意隱瞞對被告方的有利證據,顯失公正。
1、審判階段,被告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朱丹于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腦外科住院病歷,以證明被害人案發后沒有受傷,被告人無罪,原法院以依法調取,但判決書只字未提,而僅采信其五官科的病歷,顯失公正。
2、上訴人原審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朱丹于20**年9月份在鳳臺縣中醫院所做的《高中生體檢表》,以證明案發后朱丹體檢時聽力正常,原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也未調取,而僅采信20**年5月16日朱丹的體檢證明,而該體檢表未在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之內。
3、上訴人愿審時依法申請證人高亮、蔡明喜、邵偉、蘇榮華及鑒定人張軍、劉軍出庭作證,原判決書只字未提。而原判決書認定的蘇體云、蔡萍等人的證言均不在刑事證據目錄之中,顯系原法院硬擅自加進去的。
四、原判決所采信的有關證據違反訴訟程序,不能成為定案依據。
1、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20**)017號醫學鑒定書因該醫院原系治療單位,依法應當回避,該證據依法不應采信。其次,該鑒定中故意回避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該醫院檢查、治療的意見和結果。第三,該鑒定結論模糊不清,未能解決本案中的關鍵問題,即“耳聾的原因”。
2、蔡明喜的證言不足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醫生,沒有醫師資格證,系非法行醫。其次,沒有病歷。第三,沒有轉院證明。第四,該證言與20**年12月28日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病歷中“CT掃描,未見血腫”完全相反。
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聾原因不能確定,原判決的認定既與鑒定結論不符,且與有關證據相矛盾。
根據有關醫學檢查和鑒定分析,上訴人認為,導致耳聾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傳染性、耳毒性、特發性在內的十余種病因。而創傷性耳聾只是其中一種。并且創傷性耳聾必然有耳道損傷、鼓膜破裂、聽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實質性損傷。而所有醫療病歷均沒有檢查出其有外在的實質性損傷。原判決書認定純屬無中生有,主觀臆斷。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訴訟程序,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竟置合法的最終鑒定結論于不顧,主觀臆斷,完全喪失了起碼應有的公正立場,故意歪曲事實,隱藏關鍵證據。對上訴人提出的申請只字不提,對權威的鑒定結論只字不提,強行剝奪上訴人的訴訟權利,從而造成了這一起典型的錯案、冤案。為此,上訴人表示強烈的不服,懇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判決。
此致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孫娟
我的民事訴訟已立案了,現在請問我的起訴狀中沒有申請做傷殘鑒定。在開庭前我還能提出申請做傷殘鑒定嗎?
可以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
在民事起訴狀訴訟請求上本來就不能寫申請傷殘鑒定,而是應單獨提出傷殘鑒定的申請書。如果在立案時,因沒有做傷殘鑒定而無法確定相應的賠償額時,民事起訴狀中訴訟請求中就無法確定明確的賠償金額,那么,就可以在立案后的審理階段,向法院申請對外委托傷殘鑒定,待確定傷殘等級等鑒定結論時,就能計算出相關的賠償額,這時,就可以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中的賠償數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