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原告要注意什么(訴前調解原告要注意什么事項)
訴前調解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主觀:
立案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了解當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說話不能太隨意,熱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有理有序開展工作。在立案時就要進行調解說理,為調解工作打下伏筆。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就順暢多了。2、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別是在基層法庭,當事人起訴后,往往要找審判人員講一講自己的理由。其實這對法官調解案件也是一種幫助,雙方各說各的理,有些問題原告不說的,被告會說,一些相對簡單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調解時法官就容易抓住重點。因此,對當事人的談話要耐心傾聽并作好記錄。要理順調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調解側重點也不同,案件無論是簡單還是復雜,無論是在庭前調解還是在庭后調解,法官在做調解工作前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制定一個粗略的調解方案,首先將案件的主要矛盾點予以定位,同時對定位的矛盾點,要與全庭或者合議庭全體人員達成共識,達成共識后再進行調解。如果在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調解,有可能會出現反差,特別是當事人在咨詢不同的審判員時,可能會得到不同的案件處理方法,使當事人聽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產生對主審法官的不信任,認為主審法官在欺騙他,甚至對案件存有僥幸心理,時刻盼望著案件會有轉機,對主審法官的調解表現出不積極或者敵對,不利于案件的調解處理。3、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調解準備工作:審理一起案件,必須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錯,當事人就會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違了法,案件就會審理不公,一個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對案件審理就會有很大幫助。當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針對對方當事人無有力證據時,或自己感覺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時,他就會對法院或有關法官有意見,法官做調解工作難度就增加了,特別是個別律師可能會當事人說法院程序如何違法。如果是這樣,調解工作就會失敗,不得不通過判決結案。調解準備工作必須扎實,只有準備工作做得好,證據充分詳實,調解工作才能順利開展,特別一些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時做好這一基礎工作,才能給當事人一個公信力,信服感,使在當事人在調解工作中都無話可說,并對證據予以認可,這對案件審理工作幫助很大。如果不及時鑒定將錯過鑒定最佳時期,甚至造成無法鑒定的后果,會造成案件審理工作的被動。4、多做簡易調解工作,注意調解言詞:庭前調解是最好也是最簡單實用的一種方法,法院的調解原則是查明事實、分清事非,案結事了。筆者認為:在庭前調解中,不必太認真,一定要分清誰是誰非,而應該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只要調解程序、調解內容不違法,不違反雙方自愿的原則就好,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比較熟的,或有的當事人跟審判人員也比較熟悉,最好不要過分認真,事非當事人自己心里都有數,所以調解人員也不要過分強調事非曲直,適當的“裝糊涂”,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與當事人說話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們怎么說都行,但審理人員說話必須講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對當事人以誠相待主要體現在語言和行動上。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法官的能力,又能體現法官的修養,語言運用的技巧在法官與當事人的交往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就會有不同的效果,這都是語言表達的作用。簡易調解時最好不要直入主題(講案件)。而應該先對當事人噓寒問暖,跟當事人講一些生活和工作的事情開始。這樣使調解氣氛融洽,有助于拉近當事人和法官的距離,避免調解起來氣氛緊張,伴隨著言語的溝通,最終達到讓法官的話在當事人心中產生積極的影響。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在場,法官不要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親密的語言,更不可對一方當事人進行嚴厲批評,讓當事人產生錯覺,認為法官與另一方當事人有特殊的關系,不利于法官對案件的調解。5、調動調解力量,單、合結合調解:法官不能單獨會見當事人,這是法院要求法官公正的一種約束。但筆者認為在工作實踐可以靈活處理,特別是庭前調解和庭審中,如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使調解陷入僵局時,法官就要把雙方分開,一個一個說理,講法,分別作對方的工作,使雙方思想通了,就會拿出調解意見,讓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就會成功。案件調解過程中要動員社會上一切有利于調解的人,凡是能幫助調解的,都要借助,基層領導、村委會人員、還有人民調解員,特別是說情者。借助“說情者”調解往往一調就能調解下來。另外我們還可以借助當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時我們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調解案件的“攔路虎”,其實我們更應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們法官的“助力棒”。法官要靈活多變的運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讓委托代理人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讓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達成共識,當事人可能不聽審判人員的,但對委托代理人往往言聽計從。如果一個案件難度大,審判人員調解不下來,庭長或院長出面就可能調解成功,當事人聽領導都這樣說,覺得這已達到自己的訴求,就會同意調解意見。6、感情軟化、適當加壓及冷處理:調解過程中,法官有時需要用情感來處理,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糾紛,但以前可能有一定的關系,這就要借助雙方的情感,以前都是老鄰居、老朋友,低頭不見抬頭見,以后還得相處,有事好好協商,這樣雙方就可能會坐下來協商。有時候還需要法官的個人情感來處理,一些跟法官特別熟的當事人,法官情感也會起很大作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要有耐心和恒心。個別的當事人,說話特別硬,對這種人既不能得罪,也不能過軟,要用恰當的語言,打壓其氣焰,如果你說話硬了,他就會死要面子硬到底,如果你說軟了,他就不讓步,不能心甘情愿接受調解。這就需要法官用智慧處理。對矛盾特別激烈的家庭糾紛案件,在立案之后不要急于調解。讓當事人在家等待,聽候傳喚,時間久了雙方矛盾自然會淡化,在情緒趨于穩定時,再對案件進行全方位的調解。這種“冷處理”法可能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較小的案件在立案前、后調解會很好。但對有些案件則相反,宜采用消磨時間的“冷處理”法,特別是離婚案件。在大多數的婚姻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來法院離婚是由于一時誤會或一時沖動所致。矛盾發生后,雙方總會你一言我一語,互不相讓,賭氣離婚,如果法院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當事人會為了自己的面子互不示弱,說一些過頭的話,做一些過頭的事,讓對方很難接受,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調解雙方合好或達成離婚協議。所以應給他們留有足夠的時間,讓他們回去充分考慮。在這期間,他們家人、親戚、朋友、同學、鄰居等都會主動前去做雙方的和好工作,所以離婚案件主動撤訴的不少。不去主動撤訴的當事人,在離婚的決心方面,也會有不同程度的動搖,法官這時可趁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雙方和好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就是不能和好的也容易達成離婚協議,做到案結事了。7、連續作戰當庭結案、及時送達:調解案件經過幾個回合,雙方的契合點幾乎相近時,如下班時間已到,法官應發揚不怕吃苦,連續作戰的工作作風,堅持調解下去。一旦達成協議,要當機立斷,一錘定音,現場制作調解書,當即送達,以防夜長夢多,出現反悔現象。否則當事人回家可能詢問親屬、朋友,他們會對案件的處理發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當事人的心理產生動搖,意見會發生一些變化。如果這樣,所做的調解工作就會前功盡棄,無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8、立身正、持公心、消私欲:“法官不是官”,法官的價值是在公正中體現,法官的力量是在公正中顯現,法官的生命是在公正中永生。公正不僅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更是法院審判工作的生命。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脫離了公正,不要說對案件進行調解,就是判決,也會讓當事人纏訴不止,上訪不休的,所以說公正很重要。要做到公正,必須先消除私欲,保持一份公正心。俗話說:“吃人家嘴軟,拿人家手短”。假如一位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得到了一方當事人的好處,那么他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會不自覺地流露出偏袒這一方當事人,這方當事人在心理上就會有一種優勢感,使其很難進入案件的實質性狀態,調解工作難以進行。其實案件的客觀事實只有一個、處理意見也只有一個,如果偏離了這個線,另一方當事人肯定不會接受,那么案件也肯定調解不攏。如果法官沒有了私欲,或者說能夠有效抵制私欲,才能夠保持一份公正心,這樣法官無論是從實體處理上,還是個人形象上才能保持公正,對案件的調解才能做到堂堂正正、坦坦蕩蕩,不瞻前顧后,自然處理問題就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拿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來。9、注重調解后續工作:調解結案后,審判人員還要注意與當事人的信息反饋,及時了解當事人之間的動態關系,履行情況,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提高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如果調解案件履行好的話,當事人就會給你宣傳調解的好處,這樣社會反響就大,現在基層老百姓不懂得打官司的還是很多,如果有親戚朋友打過官司,大部分會去咨詢一下,如果調解給付及時的話,當事人就會替你作正面宣傳,這樣法官就省了不少事。如我們有不少案件,在庭前調解時,當事人和親戚朋友來法庭,法官提出調解,親友就說:“行,調解好,不傷和氣”,他們反過來替法官做工作,做“調解優先”的助推器。針對調解不履行的案件,法院在執行時也要加大力度,這樣一順皆順。案件形成一盤棋局面,立案為審理服務,審理為執行打基礎,執行反過來幫助審理工作。二、民事糾紛可以報警嗎一般情況,警察是不處理民事糾紛的。警察會建議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可以報警,可是即便報警,公安機關也不會受理,所以還是建議協商解決。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環節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一)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二)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它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三)公力救濟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三、民事糾紛可以不去嗎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不可以不出庭審理案件,依據案件的類型而定,如果是婚姻這樣的案件,當事人是必須出庭的,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綜上所述,調解最好做到上述幾點要求,這樣能增加我們調解成功的概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民事訴訟前調解需要準備什么
對民事糾紛請求法院調解時需要攜帶的材料是起訴狀、相關的證據材料和原被告雙方的身份證明,法院的調解并不帶有任何的強制性,所以,當事人可以直接以起訴的方法向法院遞交訴訟狀,法院在審理之前一般情況下都會進行調解的。
一、民事糾紛去法院調解需要帶什么?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簽名。
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二、民事訴訟法庭調解程序主要是什么?
(一)調解的開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調解規定》)
第二條
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調解規定》,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后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開始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
1、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里所說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于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
2、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原則上要采取面對面的形式。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調解的進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無法親自參加調解的,當事人應就離與不離問題出具書面意見。
3、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做記錄,并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調解協議違背法院調解有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睹袷抡{解規定》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調解的結束
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制作調解書。
如果要請求法院調解的話,必須是以起訴的形式來處理,或者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方法就比較靈活了,也沒有具體規定要攜帶哪些材料,向當事人講清楚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即可。
訴前調解注意事項原告
一般來說,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節的注意事項有,當事人是否自愿參加法院庭前調解、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否已經明了以及雙方形成的調節協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且雙方還要自愿履行。
一、民事訴訟庭前調解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1)當事人是否自愿參加法院庭前調解。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基本明了的基礎上進行。
(3)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
調解范圍狹窄,雖然最高院公布了《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少的糾紛等六類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作調解,但有些法院仍局限在對離婚、贍養等幾類案件的審理中、調解上,而非普遍適用這一程序。
二、民事訴訟從立案到開庭需要多久
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系,一般是立案后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后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后第93天安排開庭。
四、民事訴訟從立案開庭需要哪些程序
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操作規范
(一)開庭準備和開庭宣布
1、庭前準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核對其身份后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庭前調解是如何發生的呢?首先想要進行庭前調解必須通知雙方當事人,而且其調解期限是一個月,但是當事人是有權進行拒絕調解的。首先要做的是協商進行解決,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一些浪費資源現象的產生,如果遇到調解不了的,可以訴訟解決。
經濟糾紛案件我是原告,我在法庭要說什么和注意什么求具體說什么?
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陳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陳述是否申請法官回避。
之后進行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訴狀,并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與理由。
原告還要舉證并說明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對于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進行質證。
原告還需要答復法官所提出的問題。
最后原告需要發表辯論意見,并陳述自己最后的請求。
在調解階段,原告需要表態是否愿意調解,并闡述自己的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