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不包括哪一項)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承擔責任不同、注冊資金的要求不同。
1、承擔責任不同:從承擔責任形式的角度來看,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合伙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普通合伙人需承擔連帶責任,其個人資產面臨被追索的風險。相對而言,有限合伙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注冊資金的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企業在注冊時沒有明確的資金要求。然而,有限合伙企業在設立時必須具備注冊資金。這一要求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確保了其投資的安全性。
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主要區別在哪里?
眾所周知,市場中的合伙企業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分。那么,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主要區別在哪里?接下來,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區別一、責任承擔不一樣
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區別二、出資人數不一樣
1、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2、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也就是普通合伙企業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
區別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力。
區別四、能否與本企業進行業務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區別五、營業執照上名稱不一樣
1、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參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以上是對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介紹。對于對這二者區別不夠了解的創業人員來說,有必要提前文中內容作詳細把握!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區別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集有限與無限責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間體現了人合與資合兩種合作的優勢。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個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間的人身信任作為對外信用的基礎,同時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資而形成的合伙資本作為立信于社會的基礎。這種雙重責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區別于普通合伙又區別于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比較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為:
1、普通合同的合伙人數為兩人以上。有限合伙的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且必須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名稱標準普通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標注有限合伙字樣。
3、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可對合伙享有權利。而有限合伙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有哪些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區別:
一、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交易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人數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人數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有二個以上合伙人,人數沒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四、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伙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對內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
五、利潤的區別: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六、份額出質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七、經營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法律分析: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標明“有限合伙”。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4、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異同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有:
1、兩者對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對于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擔的范圍。
2、兩者在與本企業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與本合伙企業之間進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
3、兩者在競業禁止上有所不同;
4、兩者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相同;
5、兩者在財產份額轉讓上有所不同;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過實物、貨幣、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進行出資,也可以采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勞務出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1、責任不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對債務的形成承擔責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對債務的形成承擔責任,那么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對債務的形成不承擔責任,那么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合伙企業名稱不同:應分別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樣。
3、合伙人要求不同:人數要求分別為兩個以上、兩個以上、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其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4、出資形式要求不同:分別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事務執行人。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普通合伙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有:
1、合伙人資格不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經營管理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風險承擔情況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人數:
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有二個以上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5、出資形式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6、出資義務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7、利潤分配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8、競業禁止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此義務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自相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財產出質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1、財產轉讓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2、合伙人債務的清償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13、入伙責任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14、退伙承擔責任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1、當然退伙,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普通合伙企業
百度百科-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有什么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
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一個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個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
設立的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僅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企業
。
二、設立依據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登記管理條例》
。
2
、有限合伙企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
三、出資人數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應由
50
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2
、有限合伙企業應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至少應當有
1
名普通合伙人,
即合伙人必須是
2
人或
2
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四、出資方式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非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
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此外,
貨幣出資
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
30%
。
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
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
突出表現為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而且貨幣出資
的比例沒有要求。
2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用貨幣、非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
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五、注冊資本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3
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
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
萬元。財務分析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
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
、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數額
履行出資義務。
六、組織機構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執行機構為董事會
或執行董事。
2
、有限合伙企業未對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伙企業重大事務由全
體合伙人通過合伙協議、合伙人會議的方式共同決定;執行機構為普通合伙人。
七、債務承擔不同
1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
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