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一般規定是什么(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是什么)
股權質押擔保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在實踐中,隨著在經濟飛速發展的條件下,股市就會有好有不好的情況,當然在不好的時候,還有人把錢投進股市畢竟在高風險的背后可以賺取超過的利潤,而且股權也可以用來質押的。一、擔保法股權質押的規定1、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2、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二、股權質押是否需要股東大會同意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3、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隕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三、股權質押擔保的期限質押合同訂立并生效后,債權人成為質權人,對出質的財產享有質權。擔保法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權也同時存在。因此,質押合同不需要約定質押期限。1、擔保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2、擔保法未就權利質押有效期作出規定,但第八十一條規定: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作出判斷,權利質押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隨債權消滅而消滅。3、由此可見,質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債權消失為止。從民法規定來看,訴訟時效雖然為3年,但其實還有延長、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規定,必須個案來對待,不能說簡單切割為3年。質押人要轉讓股份的,必須提供所擔保債權消失的證據。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一般規定有什么
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質押 的一般規定如下: 1.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 公司法 》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質押 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2.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份,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即不能取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則股權不能質押給股東以外的人,股權所有者只能從不同意出質的股東中間挑選質權人。若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人得以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股東以外的質權人,只須在實現質權時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可。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 債務 的履行,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 債權人 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一般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一般規定是股權質押登記才能設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變更登記是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股權質押登記則是生效要件。股權質押后原則上不能轉讓股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有哪些規定,需要注意什么?
一、 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質押 有哪些規定,需要注意什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規定以及注意事項有: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才能發生效力;股權出質以后,不得轉讓,要使轉讓合法有效,必須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須符合章程規定等。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需經其他股東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第78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 公司法 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 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根據以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 但是根據 物權法 實施配套規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質權合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證 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該辦法并沒有要求提交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材料。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只要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股權質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登記需其他股東同意方可有效,否則,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 質押 無效。由此可見,股權質押登記后,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判斷質押權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那么,按此規定,根據擔保法得出的肯定說不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應當以物權法為準。也就是說,股權出質不需經其他股東的同意。筆者以為,股權出質在質權人的債權到期不能得到清償時,需要以股權出讓所得的價款清償時,才涉及經其他股東同意的問題,因為只有在這個時候才涉及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任何性問題。 股權質押是目前大多數公司企業最常用的融資手段之一,并且融資的金額一般都是小數目,凡是與融資和投資相關的都是有風險的行為,需要在很多方面做好風控措施。股權質押是需要經過公司半數股東的同意的,如果沒有通過該質押是無效的。
股權質押限制的設定規定
股權質押限制的設定規定
股權質押限制主要體現為:在一般情形下, 質押的股權 不可以轉讓。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則可以轉讓。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出質。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鸱蓊~、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的新規定有哪些
股權質押具有如下的新規定:一般情況下,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后續每次不得低于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且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辦法
銀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申請后,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做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銀行對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核同意后,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定合同后,雙方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證券登記機構應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等等。
拓展資料:
部分內容如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準。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后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股權質押法律如何規定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我國現行《民法典》第443條規定,行為人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出質后,不得轉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鸱蓊~、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六條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股權手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 股權質押 貸款的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 需提供下列資料:1.股權質押 貸款申請 書;2.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3.股權發行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評估報告;4.股權發行公司同意證明。 質押 股權超過股權發行公司股本總額5%時須有董事會同意質押的決議。以 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憑證出質的,需出具股權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的復印件;5.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股權的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 出質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股權質押合同 ”。 股權質押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是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三、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股權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股權出質登記機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 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應向出質人出具《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 股權質押期間產生的紅股和分配的現金股息的歸屬由質押合同約定。 債務 履行期滿前,出質人和質權人均不得處理紅股和現金股息,應委托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現金股息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 四、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和《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辦理貸款。 備注:股權的利率、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股權手續,希望能夠幫到你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股權質押 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或非 上市公司 )的股權或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權作為 質押 ,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 1、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3、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 債務 或者提存。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