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的法律規定有什么(質押合同模板)
民法典關于保證金質押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中保證金質押需要簽署質押合同嗎
民法典規定,以保證金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要簽訂質押合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條 【 質權生效時間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保證金質押是否需要登記
保證金質押不需要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二十七條和二百二十二條中相關規定,可以認為保證金賬戶資金質押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的三個條件:一是合同,其內容一定包含書面質押訂立的相關細則。二是保證金的資金必須特定化,必須是用作特定的用途,第三是動產移交債權人進行占有。
也就意味著書面質押內容 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設立質權需要通過書面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標的物說明的。保證金的質押要求質押物的特定化作為生效的必要條件。移交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占有權因為保證金賬戶資金已經被特定化了,但是這種特定化是離不開賬戶的獨立化。
三、民法典中保證金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嗎
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是主合格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合格債務合同生效后,擔保合同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質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1、質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2、(一)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二)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4、(三)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5、(四)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依據】
7、《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權利憑證還沒有交給質權人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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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屬于什么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屬于擔保合同的一種,質押合同要以書面的形式簽訂。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而質押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質押合同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以書面的方式簽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質押合同生效條件是:出質人主體資格合格、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質押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規定。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將占有的財產折價、拍賣、變賣,并將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一)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