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法律依據有哪些(合同解除法律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那么您知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嗎?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怎么辦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本身是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在實際行使的過程中,要求能夠做到依法行使,若出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這個時候就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也就是我們說的支付賠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限制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的相關知識,總的來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有: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