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根本違約法條有哪些,法律后果有什么呢
法律分析:根本違約法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它規定了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根本違約的后果有:1、宣告合同無效。2、交付替代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合同法根本違約的法條
法律主觀:
一、合同法的根本違約規定
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一種制度,其影響力之大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中均有體現。其構成要件總體上存有條款主義與結果主義,我國立法上應采取結果主義的判斷標準,同時在具體的判斷上可參照所違反義務的類型標準。在遲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違約類型場合,根本違約都有特定構成標準。根本違約一旦構成,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二:
1、債權人可以解除債權;
2、對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我國新頒布的合同法采納了根本違約制度,一方面作為一種法定解除權發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實際上又對解除權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二、根本違約的構成類型有哪些
1、遲延履行場合
遲延履行并非必然發生根本違約,但如果合同對履行期有明確的約定,而且履行期之約定在合同中顯然處于重要地位時,則遲延履行通常會構成根本違約。對于并非特別強調履行期的合同,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只要遲延方當事人未在允許的額外期限屆滿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場合
依大陸法系傳統見解,履行不能得分為原始不能與嗣后不能,區分當事人是否有可歸責性而分別可能發生合同無效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在當事人具有可歸責性的場合,具有可歸責性的當事人要承擔履行不能之責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個目的落空,這種違約行為無疑應作為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場合
在不完全履行場合,通常債務人已履行給付義務,只不過是由于履行義務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隨義務的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此種場合通常是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擴大的損害,即造成了債權人人身或其他財產(固有利益)的損害,則會發生違約責任與 侵權責任 競合的問題,此時能否作為根本違約則是一個問題。筆者以為檢驗的標準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落空,無法簡單地一概而論;在債權人合同目的落空場合,或者說危及作為合同關系之基礎的信賴關系時,則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否則即不能作為根本違約。
4、先期違約場合
在先期違約場合,如債務人已先期明確表示屆時不履行合同,此時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來,以其拒絕履行作為根本違約,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沒有明示拒絕履行,但由于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惡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時的合同目的也就無法期待能夠實現,自然也應作為根本違約,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
三、違約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梢?,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成 合同法定解除 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 違約與預期違約。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民法典規定的根本違約情形的,那么合同可以直接解除,這種解除屬于法定解除的情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您的閱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根本違約法條有哪些,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根本違約的法條即《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其法律后果包括:
1、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另一方當事人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么是根本違約導致的法定解除
法律分析: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本違約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根本違約的法律后果
根本違約相應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拒絕履行。
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2、遲延履行。
3、不適當履行。
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4、部分履行。
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一般違約僅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但并不導致該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當事人一方出現根本違約時,合同相對方獲得合同解除權,而當一方僅僅出現一般違約時,合同相對方并不獲得合同解除權只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一般違約的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的損害賠償
合同解除時能否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何種損害賠償,各國立法有所不同,大體說來有以下幾種立法例:
(1)合同解除排斥損害賠償,即規定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時不能請求損害賠償,若請求損害賠償 ,則不能解除合同,其立法理由為:解除是以使合同恢復到與訂立以前同樣狀態為目的,解除使合同關系溯及到成立時消滅,因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而也不得不消滅。德國法是采取此立法的代表;
(2)合同解除與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并存,其立法理由為: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損害賠償,在合同解除前即已存在,不能以合同解除而變成不存在,法、日等國采取此種法例。
(3)合同解除與合同消滅的損害賠償并存,其立法理由為:合同既然因解除而就放棄了,就不應該在承認以其與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不履行為理由的損害賠償,但對于信賴利益的損害,應依法賠償。瑞士債務法采取此種立法例。
三、關于損害賠償
合同解除時能否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何種損害賠償,各國立法有所不同,大體說來有以下幾種立法例:
(1)合同解除排斥損害賠償,即規定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時不能請求損害賠償,若請求損害賠償 ,則不能解除合同,其立法理由為:解除是以使合同恢復到與訂立以前同樣狀態為目的,解除使合同關系溯及到成立時消滅,因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而也不得不消滅。德國法是采取此立法的代表;
(2)合同解除與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并存,其立法理由為: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損害賠償,在合同解除前即已存在,不能以合同解除而變成不存在,法、日等國采取此種法例。
(3)合同解除與合同消滅的損害賠償并存,其立法理由為:合同既然因解除而就放棄了,就不應該在承認以其與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不履行為理由的損害賠償,但對于信賴利益的損害,應依法賠償。合同解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僅包括債務人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而且包括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所應賠償的損害一般包括:
(1)債權人訂立合同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2)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3)債權人因喪失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4)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人的給付物時,因返還該物支出的必要費用。
四、可預見性問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歐洲合同法原則均采取了可預見性標準進一步限制根本違約或根本不履行的構成。我國合同法對根本違約所產生的解除權并未明確規定采用可預見性標準。
可預見性理由最早適用違約損害責任范疇,認為該范圍不應超過違約方在定立合同時已經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這一原則實質上反映了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享有決定其合同義務范圍的自由,而不履行義務所導致的后果的確定也有賴于當事人的意思,其首先取決于當事人的預見,這是因為,每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都應當并能夠估計其承擔的風險。
對于可預見性理論是否適用于根本違約產生解除權,我國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鑒于解除合同亦屬于對違約行為的救濟方式之一,不考慮違約當事人對違約后果的預見,實難贊同。況且,未規定可預見性標準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在考慮根本違約判斷的方法上也注重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情況。
五、關于免責問題
多數國家對于免除根本違約或重大違約的合同責任條款予限制,免責條款多與定式合同有關,對定式合同的規制,各國在立法、司法上均有體現。非定式合同中的免責問題則復雜一些。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應取決于具體場合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權衡,具體而言,如果民事責任成立和實現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滿足社會公德的需求所必需,那么免除民事責任的條款無效,如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責任的條款,免除根本違約的條款原則上應為無效,以根本違約行為免責條款功能的阻卻事由,即謂在發生根本違約時,原則上違約當事人不得援引該條款要求免責,因為根本違約破壞了合同的根基,如果允許這種條款發揮效力,依通常觀念,不合公平理念。當然,免責條款系當事人分配合同風險的工具,也不能完全限制其功能的發揮,如果當事人使用了明白無誤的語言,且系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免除根本違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那么也并非絕不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根本違約的法條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簽訂了一份合同就應當及時履行合同內容,如果出現了根本違約行為,就應當承擔起相應的違約責任。那么,民法典合同根本違約的規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合同根本違約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p>
(一)從違約的情節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
“不必要”是指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約定的給付,在事實上不可能?;谶`約方的過錯成為不可能履行時,非違約方雖然可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違約方就不能從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不能及時進行積極補救或降低損失。在合同中,非違約方還要履行對等給付義務,對其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賦予非違約方合同解除權。
(二)從違約的后果考慮,單純的違約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據。
以過錯作為判斷因素之一的違約后果具有嚴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斷違約后果是否嚴重,應以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即合同訂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為依據。
二、合同根本違約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一)返還原物
(二)受領標的物為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
(三)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并返還
(四)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例外的是連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無溯及力,常見的連續性合同主要有:租賃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由于這些合同在內容上的特殊而無法恢復原狀,故這些合同的解除,就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根本違約合同解除流程
(一)通知對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二)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后,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于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在因一方違約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在依合同約定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解除權的歸屬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民法典合同根本違約的規定的相關知識,從違約的情節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