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規定(合同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對違約責任做了規定,其中第一百零七條和一百零八條提出了違約責任的兩個構成要件。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合同索賠的類型和處理方法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違約責任的第一個構成要件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
根據當事人相對地位的不同,可以做如下分類。
1、在債務人方面的違約行為。
現實違約,指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主要發生在履行期限以后,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現實違約主要表現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不履行又可以分以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
拒絕履行,即債務人有履行能力,但其主觀上不愿履行義務。
履行不能,即債務人客觀上喪失了履行債務的能力。
不完全履行,一般表現為遲延履行,即履行合同的時間違約;部分履行,即履行合同的程度或數量違約;瑕疵履行,即履行合同的質量違約。
先期違約,即債務人違約行為發生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
如《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考試大|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贬槍Υ朔N情況,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p>
2、在債權人方面的違約行為主要指債權人遲延受領標的物。
違約責任的第二個構成要件是違約方不能舉證有免責事由存在。
免責事由分為約定免責鬲和法定免責事由。
約定免責事由由雙方在訂立合同約定,在此需指出的是,《合同法》對免責條款作了限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钡谒氖畻l:“…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定免責事由分為不可抗力和特別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戰亂暴亂。
特別法定事由是指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七十四條也對法定免責事由做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違約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為要件,這是商事合同與民事合同在違約責任承擔上的重要區別,民事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要求行為人有過錯。
民法典合同編違約責任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合同編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三)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四)《民法典》第580條——以法律形式正式承認
《民法典》第580條規定: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五)增加了違約解除時的違約責任承擔規則,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場合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因合同解除之前的違約行為而發生的,并非因合同解除才產生,損失賠償的對象是因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損失,合同解除與損失賠償都是違約的救濟措施。因而在合同解除與違約損失賠償可以并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應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時,當事人可以獲得的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二、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合同違約賠償包括三種:一是恢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三是代物賠償。具體內容如下:
(一)合同違約賠償包括恢復原狀
1、恢復原狀指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如借用人損壞了借用的手機,經修好后返還出借人,這里的修理即是恢復原狀。又如,購買的衣服因質量不合格而退貨,退貨就是恢復原狀;
2、恢復原狀如果是給付金錢,需加付利息。例如,買方付款后賣方不交貨,賣方除退款,還應加付貨款的利息。
(二)合同違約賠償包括金錢賠償
違約后進行合同違約賠償如果想要恢復原狀,實際生活中比較困難,所以可以進行金錢賠償,這樣的話簡便易行,是合同違約賠償的主要方式。
(三)合同違約賠償包括代物賠償
違約后進行合同違約賠償選擇金錢賠償時,如果違約人資金困難,沒錢,但是違約人有其它財產,可以折抵相應金額,代物賠償也就是以其它財產替代賠償。
三、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繼續履行
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二)采取補救措施
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違約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賠償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簽協議違約了會有什么法律責任
簽訂協議后,一方違約會導致法律責任。如果雙方沒有在協議中規定違約金等條款,則根據中國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計算違約金,并承擔其他可能的法律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違約賠償等問題。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即為違約。違約方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對違約金進行限制或者規定。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則依照約定執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此外,除了違約金之外,違約方還需要承擔其他可能的法律責任。例如,被違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同時,也可能面臨商業信譽受損、名譽下降等負面影響。
如果違約方無力支付違約金,應該怎么辦?如果違約方無力支付違約金,則被違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違約方的財產可能會被查封、扣押或者拍賣,以彌補被違約方的損失。
簽訂協議時,應當對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并對可能的違約情況進行預判和防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違約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包括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等。
合同法違約責任規定
不按合同履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具體如下: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的生效條件有什么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
5、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
我國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什么?
我國律制度規定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繼續履行。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有以下法律規定:
1、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詳細約定,對于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
3、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綜上所述,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違約責任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一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金錢債務未實際履行的,可以要求支付;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違約責任分為
一、違約責任的種類
違約責任的種類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結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又可以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逗贤ā返谝话倭惆藯l規定了預期違約,并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屆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逗贤ā芬幎?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二、違約形態
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過,在我國法律上,農戶與糧棉收購單位簽訂的糧棉購銷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糧棉歉收,當年度額產量扣除農戶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無糧棉向收購單位交付,即視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后者是違約的類型。
不能履行還可分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時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為履行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因暫時的障礙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若屬于嗣后不能履行,則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在繼續性合同的場合便成為部分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因債務人在不能履行的暫時障礙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為遲延履行,可以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
不能履行還可分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屬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屬嗣后不能履行時,當然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若屬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為履行時,構成違約責任。
2、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明確規定有履行期限,采“期限帶人催告”原則,如期限徒過,債務人便當然陷于履行遲延。如果約定的是一段時間,則期間的末尾具有確定期限的意義。上述原則,存在例外。首先,關于往取債務,即由債權人到債務人的住所請求債務履行的債務。依《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定,除給付貨幣的債務和交付不動產的債務之外,“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可參照《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第3項)。債權人不去催收,債務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經過而陷于遲延。須指出的是,由于《合同法》第62條第3項采取了債務的額“債權人往取主義”原則,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則在我國的適用大打折扣。其次,其他以債權人的協助為必要的債務,比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需要債權人受領的情形。對于此類債務,即使存在確定的期限,倘若債權人未作出必要的協助,債務履行期限的經過,亦不使債務人陷于遲延。最后,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債權只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即向債務人“提示”票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住所進行(《票據法》第16條)。債權到期而債權人不提示,不生債務人延遲問題。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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