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畢能否追究違約責任(合同履行完畢能否追究違約責任案例)
合同均已履行完畢后被告說沒有履行怎么辦
合同簽訂后不履行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至于具體的追究的方式的話,首先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者是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說對方拒絕履行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一、合同簽訂后不履行怎么處理?
合同簽訂后不履行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此時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仲裁協商方式解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具體的承擔責任方式是什么?
(一)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第582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民法典》第510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510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二)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民法典》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民法典》第584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1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2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3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合同簽訂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否則的話,由此而產生一定的責任是需要承擔的,最常見的一種責任就是違約的責任,此時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完畢后還可以追究違約責任嗎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并不意味著合同就完全結束了,合同的履行還需要符合合同訂立所要求的標準,因此合同履行完畢還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合同到期了是否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到期了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應根據情況來定。具體如下:
1、如果合同到期了,合同中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也就終止了。此時,如果沒有另外的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當事人就不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2、如果合同到期前有未履行完畢的義務,或者還存在爭議的事項,當事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即使合同已經到期,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續約條款,當事人需要繼續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否則會構成違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到期前一方通知了另一方不續約或者要求終止合同,而另一方沒有表示反對或者繼續履行合同,那么另一方默認同意終止合同,這種情況下雙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到期了的處理方法如下:
1、履行已有的合同義務:如果合同到期前已經存在未履行完畢的義務,當事人應當在合同到期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例如,如果租賃合同到期了,但承租人還沒有歸還租賃物品,那么承租人需要在合同到期后盡快歸還租賃物品,并承擔相應的租金和違約責任;
2、進行結算和清算:在合同到期后,當事人應當進行結算和清算,包括貨款結算、保證金退還、違約金支付等。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雙方協商的方式進行結算和清算,以確保合法權益的得到維護;
3、確認合同效力終止:當事人應當確認合同效力已經終止,避免因誤解或者疏忽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簽署終止協議、書面確認或者其他方式來確認合同效力的終止,以避免在未來出現爭議。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隨之終止,如果沒有未履行完畢的義務或爭議事項,當事人也就不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續約條款,當事人需要繼續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否則會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業主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后,是否可以起訴追究認購協議的違約責任?
業主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后,是可以起訴追究認購協議的違約責任的。首先是因為開發商存在違規操作,其次是認購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再者是這是屬于購房者的正當維權。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可以起訴追究認購協議的違約責任的原因。
一、開發商存在違規操作
首先是開發商存在違規操作,這是至關重要的一點對于房屋購置而言,因為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認購協議在對應的期限內交房或者是提供對應的滿足認購協議內容質量的房產建設項目給到購房者的情況下,那么購房者應該主動起訴對應的開發商,這樣子屬于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不受到侵害,應該讓其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
二、認購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是認購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于很多的人群而言在簽署相關的認購協議之前是應該讓對應的購房者進行確認的,并且有開發商的蓋章還有銷售人員的簽名,同時還有購房者的簽名,之后這份協議就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里面的內容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沒有辦法進行私自更改里面的內容的。
三、屬于購房者的維權手段
另外是屬于購房者自身的維權手段,對于購房者而言起訴對應的開發商是正確的選擇,因為這樣子才可以使得自身的權益得到保護,畢竟是開發商違約在先,應該承擔自身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對相應的購房者進行經濟賠償,同時還應該對購房者進行道歉,同時應該尊重過客戶的意愿看是否需要對應的房產。
起訴開發商的注意事項:
應該提供認購協議給到對應的律師撰寫相應的法律文書,并且讓開發商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
合同到期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法律主觀:
不能,合同解除后,合同關系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后又繼續履行 算違約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違約后還要繼續履行嗎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以上三種情形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 違約責任 的承擔。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包括哪些
1、實際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又稱“ 損害賠償 ”,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三、合同違約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違約后依然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都是有效的。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違約的一方就需要承擔責任,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則需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起訴前應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起訴狀,原被告身份信息等。我知道合同一旦簽下的話就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我們要遵守法律規則,遵守合同所規定的,但是合同違約的話只要雙方協商好應該也是可以繼續履行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