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怎么免除責任(反擔保人怎么免除責任)
反擔保合同對反擔保人不利的規定
(一)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二)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反擔保合同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反擔保合同就是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存在無效的可能,那么反擔保合同呢?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對此作了解析,請閱讀了解。
反擔保合同的無效及責任承擔
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反擔保合同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另外,反擔保合同亦可因為自身違反《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反擔保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必須區分不同情形來分析。
首先,如果反擔保無效是由于主合同無效導致本擔保合同無效進而使反擔保合同無效時,要將三個合同關系結合起來加以考慮,即主合同關系、擔保合同關系和反擔保合同關系。依據《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時,其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此時,擔保人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反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無需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有過錯的,是指反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情形,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部分的1/3。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此時,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反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無需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有過錯的,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若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1/2。反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無需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有過錯的,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部分的1/3。
再次,主合同、擔保合同有效而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合同、擔保合同有效而反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與債務人對擔保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擔保人、反擔保人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反擔保責任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反擔保人 是指為 債務人 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 擔保人 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反擔保人要承擔全部債務嗎
法律主觀:
反擔保行為的性質與其他擔保行為的性質一樣,都是擔保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反擔保人在擔責后可以追償債務人。因此,反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反擔保的種類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和求償保證三種。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反擔保從本質上說也是擔保,擔保具有從屬性,所以反擔保也具有從屬性。反擔保的從屬性是指反擔保依附于本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而存在,本擔保是反擔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本擔保不成立,反擔保也就不成立。,反擔保的從屬性具體體現在:,(一)本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當然無效。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反擔保合同中約定,反擔保合同不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二)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會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進而使反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當擔保合同的效力因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獨立于主合同時,或擔保合同中約定有見索即付或者見單即付條款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響。,(三)因擔保合同無效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時,反擔保人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反擔保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根據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和過錯對因無效擔保已經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連帶責任能讓原告放棄嗎
一、民法典債權人可否放棄連帶保證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可以放棄對連帶保證人的權利,債權人放棄連帶保證的,可以向債務人追討債權,不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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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人放棄債權的條件
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為屬單方法律行為。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免除既為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則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2)免除須向債務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系并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系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
(3)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方法律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放棄對連帶保證人追討債權,債權人放棄連帶保證的,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作出,放棄連帶保證后,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追討債權
擔保公司弄虛作假,反擔保人可以起訴嗎
擔保公司弄虛作假,反擔保人可以起訴。
很多經濟糾紛案件中,因為各種盤根錯節的利益關系,導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因為太過于復雜,法院在審理期間,需要做個各種準備工作,以致審理時間比較長。其中涉及一些反擔保人的案件最為復雜。
簽了擔保合同是要承擔責任的,如果有證據證明貸款合同或貸款程序存在問題,可以使擔保合同不產生效力,進而免除擔保責任。如果擔保中心未盡職審查資質,反擔保人身份作假導致保證責任無法追償,反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還是由債務人及擔保人擔負相應責任。如果反擔保人涉嫌身份故意作假,將會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作為債權人、債務人和反擔保人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要注意審核相應的身份證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身份證虛假信息應負法律責任如下: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建議大家在簽訂相關協議,時注意審核對方的身份信息。
民法典對反擔保人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對擔保的規定如下:,1.擔保的期限依據擔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擔保物權擔保的,主債權消滅后,擔保物權就消滅。,2.如果是保證擔保的,由當事人協商約定,沒有約定的,自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后6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擔保人無職業可以擔保,但是一般債權人會審查和要求擔保人具備相應的代為清償能力,因此無職業的個人如果不具備代為清償能力,債權人可能不會接受其做擔保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的房產不得惡意隨意轉贈或出售,必須結束擔保以后才可以,否則違反擔保承諾,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1.貸款中的房子可以做擔保,這里的擔保是指用房屋作為債務履行的抵押。,2.因為貸款的房子,已經事先抵押給了銀行,所以,只能就房屋的剩余價值進行抵押。如果用房屋全額做抵押的,銀行享有的抵押權優先于再后設定的抵押權。,3.設定抵押的房屋,如果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無法賣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根據這一規定,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并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能夠用于反擔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于反擔保。反擔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范圍為:①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②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③實現追償權的費用。知識延伸
什么情況下可以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法律分析:可以免除保證人責任的情況包括:1、惡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2、欺詐、脅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3、保證期間約定禁止轉讓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4、保證期間轉讓債務未經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5、未經其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6、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等情形,可以免除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反擔保的法律規定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反擔保的種類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和求償保證三種。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 一、反擔保人的抗辯權有:
1、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因過失沒有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做出大于債務人應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
2、擔保人支出了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費用,反擔保人對此種費用不承擔責任。
3、擔保人因過失未主張自己獨有的抗辯權而承擔了可減免的擔保責任。 二、反擔保成立須要什么條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5、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