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是否要承擔責任(合同乙方違反合同約定需要承擔)
乙方違約,甲方的甩貨期,乙方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嗎
乙方違約,甲方的甩貨期,乙方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乙方違約肯定是乙方承擔,如果乙方兩人的話則是乙方兩人都有責任,乙方沒有違約的那個也要負責,對外是連帶責任。甲方將乙方兩人一起起訴,
請求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
1. 依據《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就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簽訂補充協議。
由此,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后,可以就解除合同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2.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a.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b. 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c. 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合同義務,且經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d. 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e. 其他。由此,守約方有在違約方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有權解除合同。
3.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質量不合格為例,該法第111條規定,未約定違約責任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維修、更換等違約責任。
4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同樣也是非違約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違約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非違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2、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在我們接觸到的案件中,許多當事人根本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責任條款,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明,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一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約定。因為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約定的違約給付,不以實際損害作為前提條件。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特別是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通過約定違約金,可以對違約方進行法律制裁。3、定金責任?!逗贤ā返?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乙方違約承擔責任甲方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月租金的兩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1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月租金的兩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月租金的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房租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一般在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是需要雙方來擬定的,關于違約責任條款雙方可以商量,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在實踐中,如果大家簽訂房租合同大家需多加注意關于各項條款內容,以免有不利于自己的條款,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違反合同的一方主要承擔了違約責任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對嗎.
大家都知道,在訂立合同以后,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是有約束力的,那么,違反合同的一方只要承擔了違約責任,就可以不履行合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違反合同的一方只要承擔了違約責任,就可以不履行合同
承擔違約責任并不一定可以不履行合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尤其是金錢債務的合同,非金錢債務合同在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的情況下可以不繼續履行。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以下這些:
(一)繼續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要求繼續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二)支付違約金,即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
(三)損害賠償,即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四)支付定金,即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
(五)其他補救措施。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一)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認定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
1、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2、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等。
(二)不履行經濟合同的事實,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引起的。
(三)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兩種: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為將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卻放任此種行為的發生(如收到貨物,無故拒付貸款等);
過失違約:是措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某種行為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了,但因輕信此種后果可能避免,而沒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發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
但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違反合同的一方只要承擔了違約責任,就可以不履行合同的相關知識,由上述可知,違反合同的一方是否需要繼續履行合同,需要看另一方的具體要求。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乙方違反協議條款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乙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對賠償因違約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同時可以要求一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于實際損失,也可能低于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中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定。其特點是:(1)以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條件;(2)經當事人請求;(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