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約定仲裁的是否必須先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糾紛必須先仲裁嗎
法律分析:勞動糾紛必須先申請仲裁。如果發生了勞動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可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來申請調解。如果對于調解結果不能達成一致,雙方中有一方要求申請仲裁,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申請仲裁。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對仲裁的結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是否先必須仲裁
法律分析:合同里面約定仲裁條款的,并不一定要申請仲裁,但如果產生合同糾紛的,一定要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必須先仲裁嗎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合同出現爭議,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起訴或申請仲裁。但是,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該先申請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必須先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勞動合同糾紛必須先仲裁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糾紛不是必須先仲裁的,當事人也可以先協商或者先依法申請調解;但如果當事人要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的,則一般必須先提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合同糾紛必須先仲裁嗎
勞動合同糾紛必須先仲裁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勞動爭議糾紛必須先仲裁的,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的。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是申請書、身份證、勞動關系證明、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材料。
一、勞動爭議糾紛必須先仲裁嗎
勞動爭議糾紛必須先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法律快車提醒您,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爭議是否應該先仲裁再訴訟?
法律分析:當事人發生合同爭議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并不需要先仲裁再訴訟。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是否先必須仲裁
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必須先仲裁。合同上的仲裁條款有效的,必須先行仲裁,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