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是否能約定解除條件(勞動合同協商解除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情況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有效。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是可以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約定解除。《 勞動合同法 》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和41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所做的規定。其中,第39條是可以隨時 解除合同 的情形,第40條是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類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7、38條對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條件所做的規定;第三類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6條有關協商解除合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合同解除條件么?
勞動合同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條件,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定抵觸。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終止
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終止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勞動合同約定終止條件是可以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約定。但如果是法定終止條件的,雙方不得另行約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分析:1、法定解除;2、約定法定解除之外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約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嗎
法律分析:可以約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解除嗎
可以約定解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是可以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約定解除。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既包括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包括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種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對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條件作出了規定;第三類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即協商解除合同。只要約定的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雙方可以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解除條件嗎
勞動合同中不可以約定解除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三種類型,其明確說明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其他解除條件,也會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不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約定解除條件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情況是有效的。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是可以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約定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明確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允許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對解除合同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可以, 勞動合同 中不可以隨意約定 合同解除條件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都會導致勞動合同不再約束勞資雙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 法規 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試用期 、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