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違約怎么賠償(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如何賠償)
承包土地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不得超過30%。
依據當事人是否有約定違約金,分為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土地承包合同違約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法律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有多少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違約金 合同當事人 在合同中沒有約定 違約金 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法律上的違約金,是指合同簽訂時約定違約發生時,違約方應向受損害方支付確定數額(直接約 定金 額或者約定一種可以確定金額的計算方法)的貨幣,是在違約發生前已經確定,不存在按照什么標準計算的問題。另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 土地承包合同 違約金上限超過部分將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 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的賠償是基于不同的違約情況而定的,具體情況如下:
1、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
2、承包方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6條規定:“承包合同轉包后,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后的承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5、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承包賠償一般會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包賠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承包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有賠償嗎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不續簽,如果承包地是經濟性承包的,有補償。但如果承包地是基本農田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到期后,合同自然解除,沒有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承包土地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的賠償是基于不同的違約情況而定的,具體情況如下: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的,對于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承包方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土地承包沒到期該如何賠償
一、農村土地合同沒到期賠償標準
1、違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標準需要看合同約定。如果是土地征收的賠償標準,當地政府的相關部門會進行公示的。農村土地合同沒到期,發包方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發包方回收土地是屬于違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勞動合同未到期辭退都有什么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承包土地合同沒到期動遷怎么賠償
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于土地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我國《農村土地法》第20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這一法律規定做出這種區分,主要是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更有利于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6)違約責任。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確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據,是約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土地承包到戶后,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采取口頭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現爭議,雙方口說無憑,難以收集證據,分清責任。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便于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互相監督,也有利于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二、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四、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五、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六、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