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12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2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我是2021年12月份入職,未簽過勞動合同,直到至今為止。經常拖欠工資,可以申訴去雙倍工資嗎?
可以,你可以除了要求對方支付應付工資外,可以申請主張自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的次日起至一年的雙倍工資。
首先,從你入職后的一年起,你與公司之間就已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雖然用人單位與你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你們雙方之間的關系已經被視同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其次,你可以申請自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的次日起至一年的雙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22】9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自始至終都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只支持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的二倍工資。同時需要注意仲裁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保簿褪钦f,如果員工在職期間主張勞動報酬的,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只有離職后,主張勞動報酬才受“一年”的限制,而因為題述你是于2021年12月入職工作至今,如果想要在終止勞動關系后主張雙倍工資,需要在2023年12月前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并且根據不同地方二倍工資計算方式的不同,如果你是在江蘇、天津、北京、山東等地,只要在2023年12月前提起仲裁申請,就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如果你是在四川、上海、廣東等地,則需要計算包含在時效倒退一年內的月份。比如,你是2021年12月入職,雙倍工資范圍應該是在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你于2023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倒退一年,時間為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那么綜合計算你的雙倍工資可以主張的月份是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
沒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以上怎么賠償
對于比較正規的公司來說,與員工簽訂合同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不過有些想要逃避相關法律責任的公司來說,多數是不與員工簽訂合同的。那么,沒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以上怎么賠償?
沒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以上怎么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可知,工作一年多沒有簽勞動合同的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話,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話,也是需要按照合同的相關標準進行賠償的。
總的來說,自勞動關系存在開始一個月后,直至第12個月未簽訂合同,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雙倍工資作為未簽勞動合同的補償。第2年開始,視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轉正12個月沒有簽勞務合同補償
轉正沒簽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話,那么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己二倍的經濟補償,或者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這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一、轉正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則需要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要沒有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或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沒簽勞動合同一般只會出現在試用期里面,但如果員工已轉正還不簽訂的話,那么這就是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一般要在一個月之內就需要依法的建立起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可以晚幾個月簽嗎
勞動合同是可以推遲到簽的,但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要在一個月之內進行,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在第二個月就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這樣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一、勞動合同可以推遲到簽嗎?
可以的,但要在一個月內。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處于無勞動合同的狀態,那么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盡快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三、勞動合同續簽應該注意哪些風險防范
(一)哪些情況下續訂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p>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若有以下情況,企業必須續訂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只要不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都是屬于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時間的限制來進行簽訂合同一般就是屬于不合法的行為,而且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推遲也是有時間規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合法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超過12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超過一年則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即用人單位最多應當支付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老板沒有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罰款嗎
老板沒有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要罰款,但要賠償。
賠償如下:
1、試用期的員工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之后,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員工雙倍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2、如果超過一年,依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動認定員工和單位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如下:
1、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2、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存在上述的情況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或者離職之后要求支付離職補償金。并且如果長時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是可以直接視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一般情況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延續到退休為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簽合同,超過多少月視為
不簽勞動合同超過三個月的不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是建立了用工關系都已經有一年了,超過一年的時間還沒簽勞動合同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而且應當立即補辦相關的手續,超過三個月不簽合同的是從第二個月開始可以追究雙倍工資賠償。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3個月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沒簽勞動合同,三個月后不是就視作長期勞動合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未簽合同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其中,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前一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二、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7、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正常情況下幾乎是可以一直延續到該職工退休或者主動提出辭職的情況下,但是,這代表著公司和職工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年了,三個月沒簽勞動合同也不會自動就轉化成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有維權的勇氣,那應該和公司索要前兩個月的雙倍工資。
請問;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個月而且從未簽訂過勞務合同;離職兩個月后還能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嗎
可以。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若未同時簽訂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仍未簽訂的,公司構成違法,勞動者可以申請自用工之日第二個月到一年的二倍工資賠償。勞動者離職后,仍然可以申請該賠償,不過受到一年時效限制,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一年內。對于題主而已,離職后兩個月仍然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簽訂勞動合同最多賠償幾個月
沒簽勞動合同最長可以要求11個月賠償。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雙倍工資賠償計算時間從企業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后至一年期限之間,即最長可以計算十一個月。
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會有的后果有:
1、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2、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
4、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5、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