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時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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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時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時,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如果貸款人發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