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哪個好(起訴和仲裁有什么區別)
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哪個好
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各有其優缺點,選擇哪種方式取決于以下具體情況:
仲裁的優點有:
效率高。仲裁程序簡潔、高效,通常比訴訟時間短。
保密性強。仲裁過程和結果可以保密,有利于保護商業秘密。
專業性強。仲裁機構通常由專業人士組成,可以更好地審理和判斷合同糾紛。
費用較低。仲裁費用通常由雙方分攤,不需要繳納法院的訴訟費用。
仲裁的缺點有:
裁決結果有限。仲裁的裁決結果通常不能上訴。
爭議可能更復雜。仲裁員對于證據的調查可能不如法院嚴謹。
訴訟的優點有:
法律約束力強。法院的判決具有更高的法律約束力,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上訴機制。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改變一審的判決結果。
訴訟的缺點有:
費用較高。訴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可能對經濟狀況較差的當事人造成負擔。
時間較長。訴訟的時間周期通常比仲裁長。
仲裁與訴訟的主要區別包括:
1、啟動條件:仲裁需要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仲裁協議,且大多數情況下不允許中途變更或撤銷;而訴訟只需一方提起訴訟,無需雙方的合意。
而訴訟則由各級法院受理,其監督機構主要是檢察院。
3、受案范圍:仲裁主要針對平等主體間的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訴訟則可以涵蓋更廣泛的領域,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4、審理過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否則不允許撤銷或重新審理;而訴訟則存在兩審終審制度,允許當事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5、審理透明度:仲裁的審理過程通常是保密的,裁決也不公開;而法院審理則大多公開進行。
6、費用問題:仲裁的費用沒有固定的標準,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而訴訟費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減免或緩繳。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仲裁和訴訟各有利弊,選擇哪種方式取決于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期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一、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一)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后。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二)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三)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四)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回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五)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六)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然也存在特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七)強制權力不同
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權行使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管轄的依據不同。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由雙方當事人自愿約定,具有自主性,且這種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轄的效力,但仲裁協議必須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
2.受理范圍不同。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和行政糾紛案件不能仲裁。
3.審理適用的程序不同。仲裁適用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員辦理案件,當事人可以就具體程序進行約定。而訴訟則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4.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仲裁實行不公開原則,案情、開庭、裁決均不公開,除非當事人協議公開。而訴訟則實行公開原則。
5.審級不同。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和訴訟的優缺點對比
相較于訴訟,仲裁更加自由快捷,但其不能像訴訟一樣受到多方監督,其各有利弊,應視情況選擇。
【法律分析】
仲裁在效率上要優于訴訟,這一點上由于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序相比于訴訟要簡單而比較占優,而且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訴訟實行兩審終審,一審不服還可上訴,這就消耗了當事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從目前訴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來看,在有限的法院訴訟資源和法官判案水平良良莠不齊等因素下,一個案件從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仲裁體現的專業性更高。仲裁員往往即是各行業的專家又熟悉法律規范,因而對于那些需要豐富專業知識的事實判別更具優勢,因而審理案件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助最終糾紛的解決,而訟訴由于法官對有法律的專業知識比較熟悉,而對于糾紛所涉的專業知識知之甚少,可能存在事實認定上的不足。仲裁也并不都是優點,相比于訴訟,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從救濟途徑來看,仲裁的一裁終局雖然方便快捷,但沒有了再審的監督作用,盡管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但一般來講當事人失去了進一步主張權利的機會。而訴訟本來就是二審終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救濟途徑相對更廣。再則,仲裁結果的公正合理性會受到各種外在因素的不利影響。這主要由于對仲裁員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考核約束機制的缺失必然導致仲裁案件有失公允。除此之外仲裁不能約束第三人,如果仲裁案件要追究第三人責任的話還得要重新仲裁或訴訟,這顯然會降低仲裁的效率,而且日后執行起來也相對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勞動合同糾紛仲裁還是訴訟
一、勞動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辦
1、勞動合同糾紛的方法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仲裁解決;
(3)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訴訟解決。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辦法: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仲裁還是訴訟好
法律分析:仲裁更勝一籌。仲裁一般由當事人自愿選擇,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或者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或糾紛通過仲裁解決,除非出現仲裁無效等情況下訴訟就不會再受理。仲裁強調的是當事人的自愿性,而且由哪個仲裁院受理、仲裁員人選等當事人均可以選擇,而相對于仲裁,法院訴訟一般只能約定管轄法院,而且在地域也會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仲裁和訴訟哪個費用高
合同糾紛的爭議解決方式有2種,一種法院訴訟,一種仲裁委仲裁,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約定選擇訴訟還是仲裁解決爭議,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只能走法院訴訟。那到底選訴訟好還是選仲裁好,法寶律師經常看到有人拿訴訟和仲裁對比,說仲裁多好多好,今天我們來講講仲裁相對于訴訟來說有哪些缺點?
一、仲裁費比法院案件受理費高很多。
每個法院案件受理費都是統一的,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計算案件受理費;而各個仲裁委的仲裁費標準不一樣;以深圳國際仲裁院為例,標的額100萬的案件,法院案件受理費13800元,而深圳國際仲裁院的仲裁費為40050元。由此可見,仲裁費比法院案件受理費實在高太多。
二、仲裁一裁終局,訴訟兩審終審,不服結果仲裁難有救濟途徑。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決只能通過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而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證明裁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并且經法院審查核實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才會裁定撤銷裁決,但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能符合條件的極少,并且舉證難度極大,難以撤銷。
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在一審判決作出后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收到一審判決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則一審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通過二審審理有改判的機會。
三、仲裁調查取證難度大。
訴訟跟仲裁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對自己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有一些證據并不在當事人自己手上,需通過調取獲得。在訴訟中就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仲裁中法寶律師尚未檢索到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委調查取證的,且即使仲裁委愿意自行調取,但接受調查單位在配合程度上一般會更低。
四、仲裁無法將沒有仲裁協議約定的主體列為案件當事人。
在部分案件中往往需要將合同外的主體列為案件當事人參加庭審才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仲裁當事人一定是要有達成仲裁協議才能作為案件當事人,因此在一些必須要有其他主體參加庭審的案件因其他主體未有仲裁協議無法參與仲裁導致案件結果不利,而在法院訴訟中,法院會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查明案件事實。
所以仲裁并沒有比訴訟好,相反相較于訴訟而言仲裁可能對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救濟途徑等更沒有優勢,所以法寶律師建議大家在充分了解到仲裁存在的缺點后在訂立合同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慎重選擇爭議解決方式,避免因不懂最終在維權時處于被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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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成本主要在律師費和訴訟費,一般律師的風險代理只是勝訴回款后支付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等都需要當事人自己先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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