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訴訟有效期(合同無效訴訟有效期幾年)
無效合同有訴訟期限嗎
無效合同是沒有訴訟時效的。
無效合同是沒有訴訟期限的,訴訟時效適用請求權,不適用形成權。合同無效的情形分別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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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無效合同訴訟時效三年
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同時我國采用了主觀起算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取得救濟權之時)與較短期間(3年)相結合作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模式,同時以客觀起算(救濟權發生之時)的最長期間(20年)予以限制的做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無效合同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如何起算時效期間?
如何起算時效期間? 在合同之訴中,訴訟時效是從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的,即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說明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的合理期間內,債務人沒有履行時,債權人的權利即受到侵害。這就是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 但是,當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自始無效,無效的合同,其約定也是無效的,包括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根據《民法通則》五十八條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钡谖迨艞l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薄逗贤ā返谖迨鶙l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睙o效的合同,自簽訂之日便沒有法律效力,使得民事關系發生變化,由合同之債轉變為侵權之債,顯然不再是合同之訴,而是侵權之訴。 合同無效,形成無效的民事關系,依過錯責任原則分清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薄逗贤ā返谖迨藯l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無效合同糾紛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則在超過訴訟時效時,請求人便喪失勝訴權。 有人認為,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而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時效制度的限制,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得到法律的保護,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符。 筆者認為,無效合同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此并不必然導致違法行為得到法律保護,相反,若無效合同不受時效限制,反而給予了違法行為更多權利。 《民法通則》建立的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使權利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及時了結,既促進民事流轉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和財產關系的穩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并未特別規定是針對民事法律行為而排除無效民事行為。無效合同也是經濟活動中派生的,也有權利義務關系,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產并承擔過錯責任,請求返還財產及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都屬于民事權利,當然有訴訟時效,并且無效合同往往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根據非法活動不能獲得比守法時更多的權利的公平原則,無效合同也不能超出訴訟時效期間的制約,否則,便是對非法行為的鼓勵和放縱,是不允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第二款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钡谖迨鍡l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請求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失。法律的明確規定表明,無效合同同樣受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當合同在履行過程而沒有被砍認為無效合同,且按照有效合同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時,一方當事人起訴,并未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如果認為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則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因為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卻在違法而導致合同無效時獲得了比有效合同更長的訴訟時效。如果認為超過了訴訟時效,依據何在?因為有效合同計算訴訟時效,是以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計算的,既然合同無效,合同的條款自然歸于無效,合同之債轉為侵權之債,不再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計算訴訟時效。 是否可以認為從合同簽訂之日,合法權益即受到侵害,便產生了侵權責任,時效即應從此時開始計算?但是,合同在被認定無效前,就認為在合同簽訂之日便產生了侵權責任對于無過錯方是不公平的。無過錯方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這樣計算時效,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是相抵觸的。怎樣確定無過錯方?當合同由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時,應當認定為簽訂之日即為相應當事人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至于其實際是否知道在所不問。若當事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即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其訴訟時效期間從此時開始計算;而對方當事人則應從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之日起計算其訴訟時效期間;若當事人沒有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合同無效,則應以判決認定合同無效之日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 當無效合同包含無效的擔保合同時的訴訟時效難以確定,關鍵在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難以確定。
確認合同無效受20年限制嗎
合同無效是不受20年訴訟時效限制的。無效合同的無效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應適用訴訟時效,國外立法例也有類似規定。該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存在價值上的沖突,認為如果對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不加以時間上的限制,那么基于無效合同而產生的所有的法律關系就有可能永遠處于懸而未決的不安狀態,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進而主張對于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應該有一個期限的限制。
在此問題上應區分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契約因絕對無效行為而產生的訴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新近的觀點認為在絕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的訂定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應盡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為被宣告為無效的機會。在相對無效的情形,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相對無效的情形,即使對主張合同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該期間也應理解為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
民事行為無效的主張,不受時間限制嗎?
“對民事行為無效的主張不受時間限制”,認為無效法律行為可在任何時候主張無效。主要理由為:
①訴訟時效適用的標的限于請求權,亦即要求他人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主張合同無效或確認無效的權利并非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民訴法上的請求權,故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②因權利不行使經過相當時間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其行使的,或為除斥期間,或為消滅時效,其客體或為一定的形成權,或為一定的請求權,并不包含得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權利在內。
③法律行為之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原則,而具有絕對無效原因之法律行為影響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為嚴重,更須徹底的阻止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故不應限制當事人或第三人主張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的時間。
④我國現行法上的合同無效,因其所違反的是公共利益,是絕對無效、自始無效;純理論地說,無論時隔多久,其無效情形的客觀狀態始終存在,一個無效合同并不因為它經過了若干年就變成了有效合同,“故即使時隔多年當事人就合同無效起訴,法院也得受理并予以確認,除非我國法在未來設有無效轉換制度,或者合同的無效原因在法院處理時消失。”
⑤主張或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壞交易安全。無效合同經主張或確認終局的、確定的歸于無效之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如果當事人一方已經將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應區別第三人的善意與否,第三人為善意的,法律應保護其所取得的利益。
訴訟時效在當代中國是非常的重要的,這主要就是為了督促相關的人員盡快的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如果說存在著合同無效的情況的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來確認是屬于無效合同。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實際上是不屬于訴訟時效的限制范圍,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一)訴訟時效應從受領給付之時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當事人接受給付之時,合同就是無效的(盡管這尚未得到法院的確認),也就是說,當事人接受給付無法律根據,構成不當得利,合同無效的賠償損失請求權于此時便已成立,訴訟時效自應從此時計算。 (二)訴訟時效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視為從訂立時即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場合,當事人一方乃至雙方確實不知道###NextPage###合同存在著無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 不當得利返還 義務的產生,給付的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債權受到侵害。于此場合, 訴訟時效期間 起算的事由不出現,自然談不上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再次,有的情況下,為給付的當事人即使馬上知道合同存有無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將來也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然也就無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許多學者認為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該觀點的不足之處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間屆滿后很長時間才被確認無效,履行 合同一方當事人 將受到更多損害,其要求賠償的損失(消極利益)將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時取得的利益(積極利益)。
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期為幾年?
法律分析:有的,但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后的訴訟時效為二年,但如果出現了中止和中斷的話,那么就會進行延長,但一般不會超過二十年,而對于此行為一般受害者就需要在二年之內提起訴訟,從而保障自己的勝訴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