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簽合同被老板無故辭退(員工沒有簽合同老板拖欠工資怎么算)
沒簽勞動合同被無故辭退
沒簽訂勞動合同被無故辭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局投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使沒簽合同,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法律也是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
一、沒簽訂勞動合同被無故辭退怎么辦?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向勞動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每年兩個月工資的賠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益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其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是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因此簽訂合同十分必要。應在入職時,向其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執意不簽,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公司就此而辭退員工,他們則可向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二、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存在哪些風險?
1、未簽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簽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要按應得失業保險待遇的雙倍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有些小公司不和員工訂立書面合同,只是口頭交代工作內容及相關待遇。認為員工不合格的,公司可能會無故辭退,這對員工利益構成損害。協商溝通無法解決的,員工應當收集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
沒有勞動合同無故辭退
入職時沒有簽勞動合同,工作中也沒有過錯行為,被單位無故辭退的,員工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也可以去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一、沒有勞動合同被公司無故辭退怎么辦?
勞動者無故被辭退的,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還可以進行起訴。沒有簽勞動合同,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按規定要支付二倍工資的,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同時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法律給了一個簽訂的期限,就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簽訂的話,可以要求公司簽訂,這是員工的權利,也是防止以后發生糾紛后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便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二、沒有書面勞動合同能要到工資嗎?
可以的,因為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從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也已經形成,對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工資。
在解決這一糾紛時,首先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選擇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支付。同時,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工資。當然,這是要在勞動關系清楚,無爭議的情況下。
如果用人單位干脆不承擔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首先要做的就是確認勞動關系,只有等勞動關系確定下來了,才能談及之后的給付工資的事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有簽勞動合同,被單位辭退的,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不論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按時勞動,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工資。建立勞動關系后,沒有按照規定時間簽訂勞動合同,從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的工資。
沒簽合同,無緣無故被老板辭退可以要賠償嗎
一、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可以要補償嗎
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可以要補償。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責任。
沒有簽訂合同的雙倍補償,一般計算11個月的工資;其次是單位未繳納保險的損失;另外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梢陨暾垊趧又俨?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12年)
3、工資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新員工什么時候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正式入職卻沒簽合同最后無辜被辭退
員工入職未簽勞動合同被無故辭退法律規定是:賠付雙倍工資、補繳社?;蛘咧Ц断鄳慕洕a償、工齡未滿半年的可以要求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工資的代通知金。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可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
員工入職未簽勞動合同被無故辭退法律規定是什么
1、沒有簽勞動合同,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未簽合同按規定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辭退員工,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其它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的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秳趧臃ā芬幎?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秳趧臃ā芬幎?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信息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秳趧臃ā芬幎?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秳趧臃ā芬幎?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勞動合同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一種基本保護,其中也是對兩者的一種約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犯法行為,不但要接受行政處罰,還要賠付賠償金給勞動者,具體需要賠付多少是根據勞動者的工齡以及工作所決定的。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合同無故解除員工
未與用工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被公司無辜辭退和解聘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為工資的雙倍賠償和補償。未簽勞動合同本身就屬于法律不保護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勞動者要到有關勞動部門請求調解和申訴。
一、未簽勞動合同被公司無故解聘怎么辦?
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沒簽勞動合同被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的,屬于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并同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最多11個月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二、未簽勞動被辭退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關于辭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必須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辭退勞動者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二)關于未簽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不滿一年的被辭退的,支付到辭退前一日止;滿一年被辭退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在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未簽勞動合同說明單位不正規,屬于非法用工行為。勞動者要及時到有關政府勞動部門反饋有關情況,即使沒有合同保障,還有法律條文約束和保護自身權益。
老板突然辭退員工沒有簽合同
老板突然辭退員工沒有簽合同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特殊性。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無故辭退員工怎么處理,沒有簽合同
不簽署勞動合同并且無顧辭退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拒不執行的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勞動者在從事勞動工作時,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保護自身的權益不受侵犯,具體的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一、不簽署勞動合同并且無顧辭退怎么處理?
沒有簽勞動合同,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未簽合同按規定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辭退員工,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其它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者的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信息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志。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秳趧臃ā芬幎?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秳趧臃ā芬幎?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必須就有關工作的情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行為,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況可以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