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法人承擔什么責任(拖欠工資法人不是老板本人怎么辦)
公司欠員工工資法人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勞動報酬對于公司來說是債務,而 公司的債務 由公司的財產承擔,所以公司欠薪的,法人代表不 承擔法律責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欠薪法人代表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1、民事責任,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員工被拖欠的工資。若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話,則應該補足差額部分。2、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在一定期限內支付工資,而企業逾期不支付的,則可以責令企業加付賠償金。3、如果拖欠工資情節嚴重,則有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按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欠員工工資法人什么責任
一、欠員工工資法人什么責任
1、拖欠工資如果是屬于勞動爭議的,屬于民事的糾紛,法人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法人作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去勞動局討工資需要帶什么資料
去勞動局討工資需要帶以下資料: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或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公司欠員工工資法人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的,由公司財產負責清償,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負責任。如拖欠工資是有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的,則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公司拖欠工資法人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拖欠工資法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是因為法人的因素或者主觀意向,導致工資拖欠的,法人可能被行政處罰。勞動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支付工資,如果逾期不支付,即會責令公司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拖欠工資法人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公司拖欠工資法人代表要不要負責任?
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承擔責任,你只以你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員工被拖欠的工資。若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話,則應該補足差額部分。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在一定期限內支付工資,而企業逾期不支付的,則可以責令企業加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三十天內結算工資,超過三十天即構成拖欠工資。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對單位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認定,首先要明確,這里單位拖欠工資一定是沒有正當理由,若單位已經申請破產清算,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出現拖延支付工資的情況,但此時就不能認定為單位無故拖欠員工工資。除此之外,也要知道,在約定的時間內單位沒有支付員工工資,此時還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拖欠工資,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一般在自然月結束后,超過三十日才支付工資的,那么才能認定為拖欠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