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可以嗎(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可以嗎)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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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可以嗎

法律分析: 在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擔保人還款后,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

法律主觀:

債權人可以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一般擔保會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也是適格的被告,但是建議將債務人也列為被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共同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借款人嗎

法律分析:債權人能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借款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則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債務人(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可以只起訴擔保人嗎

法律主觀:

如果為 連帶責任擔保 責任,可以直接 起訴擔保人 ,且可以只起訴擔保人。如果為一般保證責任,則應同時起訴擔保人和被擔保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因 保證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 承擔保證責任 。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只起訴擔保人,未起訴借款人事后能追加為債權人嗎'

只起訴擔保人,未起訴借款人可以追加起訴為權人。

法律分析

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首先要先分清保證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追加被告必須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系、與原告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人。不具備該條件,不得追加為被告。如以個人合伙為被告的訴訟,全體合伙人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產生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互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對于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申請追加的,不得允許。追加的被告必須明確。法律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因此,在訴訟中追加被告也必須明確。被告明確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認其存在。法律上承認是指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經過了有關部門的登記,或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即承認的其他組織,自然人應當有戶籍登記。法律上的存在是進行訴訟的必要前提。對于已終止或未經工商登記的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應當以其行為人為訴訟主體。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確切的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能夠送達訴訟文書。法律上的不存在與沒有詳細住址,或雖有詳細住址但找不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法律上存在的當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但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不可以公告送達,也就不能追加為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銀行兩年了本息沒收回來一分,反把擔保人給告了,沒起訴借款人這樣合理嗎?

大家好!我是龍門山客棧~~我們知道,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而擔保貸款又分為保證、抵押和質押貸款。通俗的說,有人的擔保貸款即為保證貸款,有物的擔保貸款即為抵押或質押貸款,上述貸款即為保證貸款。

01在保證貸款中,為什么銀行可以起訴保證人(即通常說的擔保人),而可以不起訴借款人呢?它合法嗎?可以肯定的說,這是合法的。因為在保證貸款中,借貸雙方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按照《擔保法》規定,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如果擔保人在銀行簽訂的是連帶責任擔保合同,那么不論借款人跑與不跑,銀行是可以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自己選擇的。當銀行認為借款人無能力償還,或者消失隱藏等無法找到時,是可以起訴保證人的。既然法院已經受理此案,說明就是連帶責任擔保合同糾紛,否則不會受理。

02同樣是保證貸款,為什么擔保的責任卻不一樣呢?原來保證形式還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按照1995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擔保法》規定,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即是說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只對借款人被強制執行全部財產后仍不能還完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所以,如果保證人在銀行簽訂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合同,那么不論借款人跑與沒跑,只要銀行認為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時,銀行是可以起訴保證人,而不一定要起訴借款人的。

03在司法實踐中,保證方式如何推定?在借貸合同中有時會出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在訴訟中該如何認定呢?按照《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此案例再次提醒人們,為別人的借款提供擔保不是一件小事,需要謹慎對待。即使相信朋友,愿意幫他一把,也要在簽訂擔保合同時,認真閱讀合同內容,最好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并且讓借款人給你提供反擔保,以免傷了感情還破財。好了,今天分享到此。持續關注【龍門山客?!?,每天分享精彩財經知識。喜歡我,請留下你的關注~評論~點贊??

債權人可否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

法律分析:可以。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只起訴擔保人(保證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則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債務人(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l連帶責任擔保,如果只起訴擔保人,是不是就不能在起訴債務人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有權決定只起訴的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也可以將保證人和債務人一并起訴。

2、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法院會告知其可追加債務人為被告。債權人不追加的,可以在起訴保證人后另行起訴債務人。因為,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是保證合同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是基礎合同關系。兩種法律關系互不干涉,債權人可以一并主張,也可以分開主張。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借款人合法嗎

根據《擔保法》第2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

一般擔保會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如果債務人只是不還錢而不是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話,那么債權人是不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訴,讓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決之后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那么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償還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擴展資料: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

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叫“擔保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2、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還是先起訴擔保人

法律主觀:

債權人可以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一般擔保會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也是適格的被告,但是建議將債務人也列為被告。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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