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人破產,擔保人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公司破產后擔保人還要承擔債務嗎
法律分析:因主債務人破產,不可能再繼續承擔合同責任,所以,不能與保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只能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同上述保證合同有效,主債務人破產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基本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破產后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主債務人破產,如果擔保期限未經過的,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向債權人承擔一般保證或者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擔保期限已經經過,而債權人未及時要求擔保人擔責的,擔保人不需要再承擔責任。
個人負債多能做擔保人,被執行人往往是屬于債務違約被債權人起訴的,而債務違約就會產生不良的信用記錄,而銀行對信用記錄差的人一般是拒絕作為擔保人的。
擔保人的條件:
擔保人即保證人,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應當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包括以下這些:
1、與本案無牽連關系;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債務人破產擔保人還用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主債務人破產,如果擔保期限未經過的,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向債權人承擔一般保證或者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擔保期限已經經過,而債權人未及時要求擔保人擔責的,擔保人不需要再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被擔保人破產了擔保人怎么辦
公司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有風險。在債權人苦逼的時候,那就是債務人跑路以及保證人破產,這可謂是一大悲傷的事情,所以做什么事情都要慎重。勿要隨便幫助別人進行擔保。接下來就由為您解答有關擔保人破產了怎么辦了的問題。一、擔保人破產了怎么辦了
1、如果保證人承擔是連帶保證責任,在債務人破產后,根據《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亦視為到期債權。此,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如果要求債務人清償,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選擇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由于保證人也無力償還,在申請執行后,可以要求保證人分歧給付等措施。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及保證人清償債務。
2、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破產重整制度和破產和解制度的區別
1、直接目的不同。盡管預防破產為二者所共同的終極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顯有區別。破產和解是通過債權債務關系的在調整來維持債務企業的法人人格于不墜,從而實現預防破產的目的,具有消極性和外在性的特點;破產重整的目的則更深入一層,不僅在于消極地維持債務企業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業內部,尋找其深層“病因”,采取有效對策,從而使債務企業重獲健全的生產經營能力,收取治標與治本的雙重功效,因而具有積極性和內在性的特點。
2、適用對象不同,破產和解的適用對象與破產清算的范圍一致,較之破產重整遠為寬泛。除美國等極少數國家破產重整的適用對象,不僅包括公司,而且還包括合伙與個人外,多數國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為對象嚴格其適用范圍。
3、申請權人不同。二者盡管同樣采取當事人申請主義,但和解一般只有債務人才能成為申請權人,而重整理論上除債務人之外,具備一定條件的股東和債權人均有申請權。
4、利害關系不同。就維護的利益關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對立狀態下進行的,而從維護債權人利益為主;重整程序則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心協力狀態下進行的,能夠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做到統籌兼顧。
三、與擔保人破產了怎么辦了有關的法律規定
《破產法》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以上就是為您解答的有關擔保人破產了怎么辦了的問題。在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中一方因為逃債啦,當時合同的簽訂有保證人的時候就可以追償保證人履行義務。如果您對擔保人有任何疑問,歡迎咨詢律師。
破產后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破產后擔保人要承擔責任。
在公司宣告破產后,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要看擔保人承擔的是否為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承擔的為連帶保證責任,那么在公司破產后擔保人仍需對債務承擔責任,此時,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如果有剩余債務,債權人可以對公司主張債務,也可以主張公司的擔保人來承擔債務,因此,在公司破產后擔保人仍需要承擔債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破產后,不能再在合同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與保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只能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破產構成要件:
(1)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償還.
(2)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負債超過實有資產;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債務不論是否到期。
(3)停止支付:是債務人依主觀意志作出的外部行為,非財產客觀狀況;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種行為;對到期的金錢債務停止制度;持續一定期間。
在破產案件中,法院對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項:受理或不受理破產申請;確認債權表記載的無異議的債權;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確定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特定事項;開始重整程序;終止重整程序;批準延期提交重整計劃;批準重整計劃;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終止執行重整計劃;開始和解程序;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序;確認和解協議無效;終止執行和解協議;認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破產宣告;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終結破產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破產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破產重整后擔保人還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后擔保人還承擔責任:1、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受償后,對受償不足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2、人民法院已審理終結的設有擔保的合同糾紛案件,在執行終結前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可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債務已部分償還的,以未償還的部分作為債權申報。對經破產程序未受清償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3、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償還債務后,尚未從被擔保人處獲償被擔保人即宣告破產的,擔保人可以其代為清償的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4、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在確認擔保人的責任時,應當扣除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序中得到清償的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公司破產了擔保人用不用還債
法律分析:公司破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擔保人仍然要承擔擔保協議中約定的擔保責任。但是根據擔保人的性質不同,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和方式是有區別的。如果是一般擔保人,在主合同給糾紛沒有經過審判或者仲裁,并且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之前,擔保人是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那么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如果債務人公司破產,對一般擔保人來說,在公司資產經過法定程序確定無法清償債務之前,擔保人可以拒絕還錢。但是,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責任擔保人還錢,另外如果擔保人只是提供抵押物擔保,則擔保人只在 抵押物的價值的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債務人破產,擔保人是否免除擔保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若債權人的債務不能全部受償,且在當初訂立合同時有第三方作為擔保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當然,債權人也可放棄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權利。也即,破產清算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能否免除是由債權人的意志所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公司破產后擔保人還要承擔債務嗎
要的。公司破產資不抵債時,擔保人仍要承擔擔保協議中約定的擔保責任。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钡囊幎?,因主債權到期,保證人應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即破產宣告之日起承擔保證責任。通常情況下,主債務未到期,保證人不可能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主債務人破產的行為,使得保證人可能提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