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有房屋永久居住權(離婚后女方有房屋永久居住權前夫的子女來要房)
夫妻離婚了還有居住權嗎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約定并設立居住權的,離婚后擁有居住權的一方依然能夠居住在該房產內。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對房屋的部分使用權,若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應認定該條款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拘束力。,也就是說,只要離婚協議上約定房產居住權設立的事項沒有欺詐、脅迫等法定協議無效情形的,居住權的設立就有效。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約定并設立居住權的,離婚后擁有居住權的一方依然能夠居住在該房產內。,該項制度設計的目的是賦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權,使其可以擁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較為長期穩定地使用,且在居住權諸多功能中,保障困難群體的利益是其核心價值。,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房產,因此女方在離婚后將面臨沒有住處的困境。盡管涉訴房屋所有權不屬于二人所有,但雙方的離婚協議約定已寫明女方可以暫住在涉訴房屋內,且設定了期限。,這樣就在涉訴房屋上為女方設立了一個居住權,保障了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故,法院根據離婚協議,判決女方“離婚不離家”,仍然可居住。,設立居住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同時,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一旦設立,就意味著居住權人有權居住至死亡之時,即使是產權人也無法要求居住權人騰房。
居住權解除的條件是什么:
1、在執行居住幫助期間,生活困難方另行結婚或者死亡的,對方可終止幫助;
2、原定居住幫助期限執行完畢后,生活困難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居住幫助的,除非對方愿意繼續提供居住幫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幫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產受毀損或滅失時,居住權中止或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中離婚協議能否約定永久居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離婚協議能約定永久居住權。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對居住權期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與居住權人生命共始終。
離婚協議上寫的永久居留權,只要得到雙方的同意就可以依法的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房屋永久居住權,而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一般由所有權決定的,房屋居住權的年限由合同規定。只要夫妻協商一致,那么都可以作為書寫的主體。并且雙方同意自愿簽字這份離婚協議書,那么就算是有效的。
婚前購買的商品房,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女方有房屋永久居住權
法律分析:一般有所有權才會有居住權,如果離婚協議規定了居住權,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永久居住權一生有效嗎
離婚后永久居住權一生有效,但是他把房子賣了,對你還是有影響的。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4、居住權期限;
5、解決爭議的方法。
由此可知,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居住權的內容: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永久居住權需要注意的事項具體如下:
1、設置的期限不宜過長,盡量不能設置永久居住權;
2、離婚協議中,要有限制居住人數的條款。在對方暫無居所的時候,給他設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權,是個人居住權,僅僅限于他個人居住,不能允許帶第三者進入及居住;
3、協議中應設置居住權消失的條件。比如對方結婚、對方與異性朋友在外同居等等情況出現的時候,居住權消失;
4、應設立房產出售、出租的附帶條件。比如產權人急需用款,將房產變現時,居住權人不得繼續居住。產權人在附近提供相同條件的住房給其免費居住。
綜上所述,設立房屋居住權時,如果約定永久居住權的,一般情況下視為約定不明確,不影響居住權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離婚協議永久居住權有用嗎
法律主觀:
一、離婚協議規定說給永久居住權有效么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屋居住權,包括居住其期限、居住權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居住權性質
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2、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范圍具有有限性。
3、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4、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6、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7、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三、離婚協議的生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由此可知,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關于居住權的問題,只要符合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即可生效,但一定要的相關部門登記設立居住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離婚房產分割女方有居住權怎么辦
法律主觀:
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由于房產的價值較高,離婚時容易產生爭議。而且房產屬于不動產,因此分割房產的情況相當復雜。根據房產的購置時間,主要可分為婚后房產、婚前房產、父母幫助出資購置的房產三種類型。具體 離婚房產分割 方式如下: 一、婚后購置的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該房產可以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 二、婚前購置的房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該房產屬于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進行 離婚財產分割 。 二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貸款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償還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 離婚分割財產 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三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四若配偶方有證據證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揭貸款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 三、父母出資的房產如何分割 一結婚前,一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出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結婚后,一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出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后女方有房屋終身居住權
這個是不一定的。要看離婚協議是怎么簽的?如果離婚協議鐘就明確約定了。女方有房屋的終身居住權。那就是按照協議執行了。如果沒有簽這樣的協議。這個房子又是夫妻共有財產。那么離婚的時候女方要住這個房子。就應該把這個房子按市場價。折算后。他拿出一半的錢給男方。然后房子歸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