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保密協議是不合法的(保密協議不合法,有效嗎)
無期限保密協議合法嗎
法律主觀:
不合法。保密協議是有期限。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保密協議:其不只是公司針對在職員工,還有其他很多合作關系等都會簽訂這樣的協議的,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泄露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一般《保密協議》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對于企業來說,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即可,沒有必要連保潔阿姨都簽訂,當然如果保潔阿姨也會接觸到,那么也可以簽訂的,同時一定要約定清楚,哪些屬于保密事項,不能寬泛的表述為公司的一切都要保密。簽訂《保密協議》單位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其他費用。,競業限制協議:這種協議大多針對的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陡倶I限制協議》用人單位需要額外支付補償金,各地區對補償金的規定各有不同,比如有些地區規定為離職之前一年報酬總額的一半計算,法學界和實務界也大多支持最高為一半,以避免拖累公司的發展。,競業禁止:《公司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不需要簽訂協議,針對的對象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如果有這些行為發生,公司可以行使歸入權,收回其因此或者的報酬或利潤分成等。,其實員工是否簽訂協議,都負有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就算離職以后也是如此,現如今最大的問題是如何來區分哪些屬于商業秘密,又如何來核算損失,這是司法實踐的難題。,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不能是無期限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無效的有哪些情況
法律分析:保密協議無效的情形:保密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保密協議違背公序良俗;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即保密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企業保密協議合法嗎
法律主觀:
下列幾種情形的 保密協議 是不合法: 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的所簽訂的; 4.內容違背公序良俗的; 5.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保密協議哪些是不合法的
法律解析:
下列幾種情形的保密協議是不合法: 1、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簽立的; 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所簽訂的; 4、內容違背公序良俗的; 5、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請問公司這樣的保密協議,合法不合法。有經驗的進....
1、不論因何種原因從公司離職,離職后 2 年內不得在與公司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內工作。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公司離職,離職后 2年內不得自辦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公司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研發。
這兩條太霸道了,別的都合理。也就是你被開了,就不能從事這行,太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