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財產分割有效嗎(假離婚 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什么是假離婚以及假離婚財產糾紛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假離婚就是辦理離婚的夫妻雙方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經過協商之后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我國規定的是辦理了離婚登記其就解除了婚姻關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原則上之后對于其財產是無法請求重新分割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假離婚能挽回財產嗎
第一段:假離婚不能挽回財產
很多人認為,通過假離婚可以挽回財產,并且在法律上可以被承認。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危險的錯誤理解。因為在法律上,假離婚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合法的。如果被發現,它會被視為一種欺詐行為,會導致更大的麻煩和法律后果。雖然此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財產,但已經失去了合法地位,追回財產的代價也是巨大的。
第二段:執行離婚協議才是合法的解決方法
相比于假離婚,執行離婚協議才是解決財產分割問題的合法方法。離婚協議是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包括財產分割、撫養子女事宜等。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應向法院申請離婚,經過法院審查后,批準離婚協議。只有執行離婚協議,才算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回自己的財產,也才能避免更多的麻煩。
第三段:通過調解達成財產分割達成雙贏
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無法協商出一個公平的財產分割方案,可以選擇通過調解達成一個雙方都滿意的方案。調解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因為它可以避免司法程序對財產的影響。配偶可以尋求專業的調解團隊來促成雙方達成協議。通過調解達成協議,離婚雙方不僅可以避免財產分割的法律爭端,還可以維持良好的感情,達成一個和平、和諧的分手。
關于假離婚財產分割請問是否有效
假離婚中財產分割有效,只要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拿到離婚證或者是離婚判決書生效了的具有法律效應,雙方就解除了夫妻婚姻關系,離婚后應當按照判決或者協議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假離婚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假離婚具有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假離婚”后若反悔或欲按照夫妻關系處理有關財產而產生訴訟時,人民法院將依法審查當事人的“假離婚”行為(一般為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條件下,“假離婚”時的離婚協議將被視為有效,“假離婚”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依法有效,即使將來復婚,復婚前已經分割的財產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會隨著復婚而變成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假離婚中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規定,假離婚中財產分割如果沒有以下情形是有效的: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假離婚可以重新分割財產嗎
法律分析:無論雙方因何故選擇離婚,經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系合法離婚。離婚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訴訟時效為兩年?;橐龇ㄋ痉ń忉專ㄈ┮幎?,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況,且協議約定將所有財產歸王某所有,即將夫妻共同財產均已進行了分割,沒有漏分的財產,本案沒有向人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故雙方已經合法離婚的前提下,不能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假離婚變真離婚財產能重新分割嗎
在現實生活中,假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辦存在兩種情況:
1、辦理假離婚后,夫妻雙方未同居的。
此種情況下,發生財產糾紛的處理方式就比較簡單。首先,辦理了離婚登記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除非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的,離婚協議生效后財產是無法請求重新分割的。
2、辦理假離婚后,夫妻雙方依舊生活在一起,同居的。
辦理假離婚后,同上面的情況一下,夫妻雙方協商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除非有欺詐、脅迫情形發生的,財產不能要求重新分割。但是,由于夫妻雙方離婚后依舊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同居關系,在財產分割發生糾紛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同居共同所得的財產分割時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也就是說條件一樣的情況下,平均分割。共同所得的財產是指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的財產。
依據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領取離婚證的,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離婚,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即時產生法律效力,雙方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法律認定離婚采取形式主義,只要雙方領取了離婚證即為離婚,不論雙方離婚原因和離婚后是否實際分居或分割財產。依據夫妻關系自離婚時正式解除,離婚之后雙方各自收入均屬于個人財產,離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依照離婚登記時雙方的約定或遞交婚姻登記機關的財產分割協議書確定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假協議離婚后,可重新起訴財產分割嗎?
法律分析:不能再次分割財產。假離婚后,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已經生效,除非能證明存在欺詐或脅迫等行為的,否則財產是不能在協議生效后再分割。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對方存在轉移、隱瞞、變賣或者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長沙離婚律師:“假離婚”成真離婚,雙方財產分割約定還有效嗎?
“假離婚”這個詞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在無真實離婚意愿的情形下,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比如說為了取得購房資格、規避夫妻債務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而合謀暫時“離婚”,等目的達成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便是我們常說的“假離婚”。
但是,律師在此鄭重強調: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假離婚”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無論夫妻雙方是否具有真實離婚的合意,只要夫妻雙方依法辦理離婚,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既然離婚是生效的,雙方“假離婚”時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是否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此有無相關規定呢?
今天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探討下這個問題。
案例回顧:
王某與林某于198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現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簽署《協議書》:X市X小區201號房屋、新購X市XX小區206房屋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王某、林某去辦理離婚手續是為了方便X市X小區201號房屋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財產不做分割,是共同財產。
次日,雙方登記離婚。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約定:XX市XX小區201號房屋歸女方林某所有,歸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財產為“無”;債權債務為“無”。
然而雙方離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復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林某堅決要求復婚,多次協商未果后,王某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主張此前在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假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林某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時間上晚于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其效力也應高于《協議書》,因此《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房產為林某離婚后的個人財產,不應重新進行分割。
對此,法院生效判決認定:
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但就共同財產而言,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曾簽訂《協議書》明確約定兩處房產均是二人共同財產,并解釋說明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是為了方便出售XX市XX小區201號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財產不做分割。結合201號房出售及206號房購買時間,可以認定雙方離婚的真實意圖系獲得離婚帶來的經濟利益,取得購房資格,故認定雙方離婚協議約定的201號房屋是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而以該房屋售房款購買的206號房屋及剩余房款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結合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貢獻及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分割。
律師分析
:
為了獲取某種利益而“假離婚”,雖然可能會幫你達到某種目的,但是法律上只有真離婚,沒有“假離婚”。本案中,林某與王某共同辦理離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
但雙方在實施“假離婚”過程中,財產的分割并不一定是慎重考慮的結果。比如在本案中,雙方為了獲得購房資格而離婚,財產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實意思,甚至可能增加己方負擔。
因此在一般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原則上是將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區分進行處理,盡管肯定了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身份關系處理的效力,但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協議效力應當滿足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所以就財產分割問題,仍需對離婚協議中雙方對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愿進行審查。本案中,雙方離婚前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明確表達了雙方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是虛假的,故法院最終認定201號房屋售房款購得的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應予分割。當然,在具體分割時,仍應結合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存在過錯、對婚姻的貢獻等情況酌予確定分割的比例和數額。
對此,律師在此旗幟鮮明表態:
假離婚的坑,大家千萬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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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重點需要注意!
第一,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有效
即使雙方在離婚前簽訂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為“假離婚”,但只要領了離婚證,或者經過法院判決、調解離婚,雙方婚姻關系就已經解除了,就是真離婚。
第二,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
如果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則該財產分割約定有效。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愿,則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割。并且主張“假離婚”并不能恢復夫妻關系,只能要求法院對財產重新進行分配。
第三,“假離婚”的風險
當事人很難通過事先訂立的《離婚協議》來規避“假離婚”的不利后果,“假離婚”所隱藏的真實意思表示舉證困難。
我們的團隊在長沙處理了2000多起離婚糾紛,關于“假離婚”的鬧劇我們見過太多了。
假離婚后一直同居,離婚協議有效嗎
假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即使當事人假意離婚,離婚協議以及離婚登記也已經生效,除非能夠證明離婚協議存在脅迫等可撤銷情形。
只要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協議便立即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財產的分割情況如下:
1、以雙方自行協商為原則,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根據自愿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離婚后,發現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5、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