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判決書)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可否撤銷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可以撤銷,但有條件,即時間要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并且需要證明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況。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若債務人想通過離婚形式惡意逃避債務,則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是否正確?
【正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p>
因此,如果債務人想通過離婚形式惡意逃避債務,債權人可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
故表述正確。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能撤銷嗎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一般不能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明顯不合理,債權人有撤銷權嗎?
您好,您問題中提及的情況,債務人的該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是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該行為若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登記離婚后,能否撤銷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
法律主觀:
能否撤銷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因此。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料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老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 法院 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富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富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原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 強制執行 。 [案情] 2009年2月,[案情]<2009年2月。王某與李某自愿到縣民政局離婚,并在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層樓房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并發放了。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富贈與,而根據《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富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富權利尚未轉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銷贈與。 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女兒向法院起訴,2009年4月。要求原告李某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約定,與前妻王某一道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料理過戶手續,歸兩個女兒所有。 [審判] 依法判決李某與王某在30天內將房產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 [解析] 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的目的而設定,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富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富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并就財富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富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局部或者附件的財富分割協議,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什么情形下能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
法律分析:任何一方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如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且有證據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或者存在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對協議內容有重大誤解、屬乘人之危簽訂協議情形的,對財產分割協議可予變更或撤銷。當事人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有關離婚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能否撤銷
法律分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與其他合同一樣,滿足可撤銷的情形時就可以撤銷。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協議離婚后一年內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可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怎么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如果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有一方感覺不能接受原有財產分割協議的,可以在一年以內到法院申請撤銷。但是需要有證據證明簽訂協議的時候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否則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訴訟期間離婚財產撤銷權是什么
債權人對經過民政機關審查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可以行使撤銷權。離婚登記雖然屬于行政機關對于婚姻關系協議解除的確認,但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仍然屬于平等主體意思自治的范疇,是普通的民事協議。行政登記機關在離婚登記時,對夫妻雙方關于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協議是否侵犯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并未進行實質性審查。如果該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判決予以撤銷。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施行,不僅簡化了離婚登記手續,且賦予了當事人廣泛的自治權。為防止債務人通過協議離婚逃避債務,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提起的訴訟,法院應當增強對離婚協議有關財產分割內容的審查力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