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財產分割協議能反悔嗎(離婚了簽了財產分割協議能反悔嗎)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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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遺產分割后還能反悔嗎?

遺產分割協議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么是可以進行反悔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反悔必須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只有擁有合法的理由才能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一、遺產分割協議反悔可以嗎

遺產協議分為繼承協議,分割協議,附帶條件的贈與協議等。只要是依法建立,且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與公序良俗,協議則生效,不可單方反悔。如果一方要反悔須依照法律程序申請撤銷,否則會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協議可撤銷的情形: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在協商過程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如經繼承人協商同意時,也可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對非繼承人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非繼承人但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應本著互諒、互讓、和_團結精神。在各繼承人協商不成時,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由人民法院確定。

遺產分割必須貫徹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的原則,對被繼承人生前以合法有效遺囑處分的遺產,則必須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遺產。被繼承人設立有遺囑的或者所立遺囑無效,或者遺囑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以及對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則應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遺產。

三、分割遺產時必須注意: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產分割的協議只要一旦被簽訂那么就不能進行的反悔,但如果有條款來證明這份協議是有問題的,對方有任何隱藏的情形,那么就可以進行作出反悔的行為,所以,任何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拆遷簽約后還能更改析產嗎

導讀:

一、拆遷協議簽訂后可以更改嗎

如果滿足變更條件的,拆遷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1、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拆遷補償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是子女簽訂的協議,在此種情況下,子女必須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權委托書,否則簽訂的安置協議便是無效。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簽訂協議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雖然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協議是不合法,可導致協議無效,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被拆遷者因舉證困難而時常陷入被動。所以在簽訂協議時保存好證據極為重要。

3、協議內容導致協議無效

拆遷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嚴格按照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方案、拆遷計劃進行拆遷,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所簽訂的拆遷協議不符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批準文件規定的,可以認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4、簽訂主體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也是決定因素之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實施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體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癡呆的老人和小孩,他們是不能作為簽約主體去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

三、拆遷的流程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閱讀原文

遺產分割協議簽字后能反悔嗎

法律分析:除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況,遺產分割協議簽字后不能反悔。遺產分割協議如果是各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與公序良俗,則協議有效,各繼承人需要按照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履行,不可單方反悔,否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拆遷賠償已簽,還能反悔嗎?

可以反悔。

但是要找到能夠斷定該協議無效或可吊銷的法定事由。合同無效了,自然也就沒有約束力,被拆遷人就有了爭奪合理補償的時機。

主要是為了防止自身違約,又不期望由于自己出于并非自愿的原因而簽定的補償協議而接受實際上的產業權利損害。建議還是找專業的律師。

導致拆遷協議無效的情況有:

一、非產權人代替簽字的補償協議

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只有房屋合法產權人才能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

二、村委會統一代簽并直接發放補償款

被拆遷人沒有委托村委會代理簽字的情況下,村委會是沒有權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遷人委托了,也必須是有書面委托書才會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那么這樣的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三、簽訂補償協議后,房屋不在拆遷范圍

很多時候拆遷方故意隱瞞拆遷范圍,意圖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拆遷。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范圍內,那么因主體不適格,拆遷方沒有權利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此協議簽訂后也無效。

四、威逼利誘、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脅迫簽訂補償協議的

在現實征地拆遷中,很多時候拆遷方為了加快項目進度,不會給被拆遷戶更多的考慮時間,所以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來逼迫大家簽字。比如:找社會人員騷擾、斷水斷電、限制人身自由、還有甚至以株連親戚工作的方式威脅來威脅簽字。

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錄音、錄像保留證據,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補償協議

常年臥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都是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簽訂的協議是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過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產生效力。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即使簽字了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再次爭取合理的補償。

注: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后再維權還是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有必要提醒大家:當補償不滿意的情況下一定不要輕易簽字。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擴展資料: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則,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懇求人民法院或許裁定組織改變或許吊銷:

1、因嚴重誤解締結的;

2、在締結合一起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詐騙、鉗制的手法或許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締結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懇求人民法院或許裁定組織改變或許吊銷。

當事人懇求改變的,人民法院或許裁定組織不得吊銷。

事實上,真正要解決簽了補償協議又反悔這個問題,并不是像紙面說的這么簡單,真正操作起來還是相當有難度的,不同的情況下應對方式也不同。

而在整個拆遷過程中,可能存在違法、侵權問題的點還有很多,也有許多被拆遷人直到整個拆遷項目進行完畢都還不知道自己拿到的補償為什么比別人低,更不知道自己已經被侵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可以撤銷嗎

不能撤銷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中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

2、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誠實信用以及等價有償等原則,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簽字后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雙方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資料

在拆遷補償協議中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簽署空白拆遷補償合同后,發現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針對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問題發生爭議,可以提起訴訟。實踐中接觸到很多類似案件,大多都因舉證困難而落入被動。

這也給了我們一個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必須等雙方談妥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簽署。

2、拆遷人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發現房屋不在拆遷范圍

因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許可范圍之內,所以雙方所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因此,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拆遷人故意隱瞞拆遷范圍,意圖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拆遷,應當對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拆遷人可以在委托專業拆遷律師介入后,通過法律調查以確認房屋不在拆遷范圍之內,確定征收拆遷項目的實質范圍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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