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限制和生效是怎么規定的
債權轉讓的生效的條件包含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的生效的條件包含有:當事人意思一致;合同依法成立等。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什么
一、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什么
1、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如下: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2)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如下: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干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外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權轉移的主休不活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直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的法律規定
工程款債權轉讓是建筑領域常見且極易容易糾紛的問題。《民法典》對債權債務轉讓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依托并運用《民法典》的規定,方能更好處理好工程款債權轉讓有關問題,保障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發包人(債務人)的建議
(1)明確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54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金錢債務不得轉讓,但不得對抗第三人。雖然該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在當事人雙方之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據此,為規避風險,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未經發包人同意而擅自轉讓工程款債權的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48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因此,若施工企業未經發包人同意將金錢債權轉讓至第三方,發包人可以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向受讓人主張違約金。
如果是工程已經完工,那么對發包人的權益影響相對可控。但如果發生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將工程款債權轉讓給項目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導致項目范圍內的可用資金流出,勢必會對后續的正常施工造成影響,甚至由此引發蝴蝶效應。因此,建議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完工前工程款債權轉讓的高額違約責任,以及轉讓給非本項目相關分包分供方的高額違約責任,以此迫使承包人不敢隨意轉讓工程款債權。
(3)簽訂書面文件
雖然通過上述兩個方面的措施,可以降低和減少工程款債權轉讓的可能性,但并不能杜絕。因此若發生工程款債權轉讓,發包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后,出于謹慎原則,發包人應聯系承包人和受讓人進行當面確認轉讓事宜。各方主體到場后,發包人應要求債權轉讓雙方當面簽署相關文件,確保轉讓事實的真實性,并做好全程記錄。在此基礎上,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就項目后續施工的安全、質量、工期等事項作出合理安排并簽訂書面協議。
(4)及時提出異議進行抗辯
如若債務人對債本身有異議的,債務人應向債權受讓人行使其抗辯權。債權人有權對其享有的合法債權進行轉讓,債權轉讓應當以實際存在的合法債權為限。如果對轉讓金額、轉讓的債權性質有異議,則發包人應當及時提出異議、履行抗辯權。
對于債權受讓人的建議
(1)做好盡職調查
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發包人無履行能力的風險,受讓人在簽訂工程款債權轉讓之前,應盡量聘請專業團隊參與談判和調查,就施工項目的情況、債務人的相關情況、施工合同效力、工程款數額等有關內容進行調查核實,避免出現不能轉讓、超額轉讓等問題。
(2)明確通知條款
(3)設置轉讓債權的瑕疵擔保責任
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要求承包人聲明轉讓的工程款債權無任何權利負擔,也未與其他第三方就該債權轉讓達成過合意。避免因債權本身存在權利瑕疵或債權本身已經被轉讓,導致債權受讓人的權利受損,甚至是落空。
(4)識別工程款的性質
債權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具備讓與性的,比如債權一旦被當事人雙方已經約定為不得被讓與,那么其也是不可被轉讓的,但是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內部的協議效力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轉讓的工程款是人工費或質保金,則應當持謹慎態度,司法實踐中可能將其被認定為不得轉讓的債權。
債權轉讓的限制及生效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根據債權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進行轉讓。
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存在有效的、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債權人通知了債務人;并與受讓人達成了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權轉讓 對于許多人來說,是公司經營的必須,對于許多企業來說如果自己無法解決債權問題就會使自己的企業經營陷入困難,所以國家對于債權轉讓有著具體的法律規定,只要自己可以進行一定的程序辦理就可以進行債權轉讓,從而緩解企業經營的困難。 債權人 轉讓債權時,需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通知 債務人 ,才能對債務人發生效力,這是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一、 合同法 對債權轉讓的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權轉讓通知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系:一是原合同法律關系,二是 轉讓合同 法律關系。其中的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三、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 債權轉讓協議 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對于許多人企業來說,如果自己經營不善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債權的的壓力。所以對于債權的轉讓就是自己經營的關鍵,因此。國家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肯定會存在一定的法律規定,使得當事人的權益維護有著更好的保障,在法律意義上減少自己的損失。
債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條件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簽訂協議時,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債權轉讓協議屬于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雙方訂立的合同。
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人與受讓人訂立的,約定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人的協議。但是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存在的、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
債權轉讓流程如下:
1、簽訂協議。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后,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2、通知債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無效;
3、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債權轉讓的一些行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