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條款(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條款怎么寫)
關于附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所附條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
2. 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各舉一例 急!
附條件合同舉例:
甲對乙說,如果你將來與丙結婚,我把藏書送給你。本例中,乙何時結婚,是否結婚時不確定的,因此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附期限合同舉例:
甲對乙說,今年國慶節,我送你戒指一枚。本例中,國慶節一定會到來,因此屬于附期限的贈與合同。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在于發生與否是否確定,附條件的合同發生與否不確定,附期限合同時確定發生。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百度百科-附條件合同
民法典附條件合同的規定有什么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附條件可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否定條件。(一)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二)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一、合同成立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如法人應當經過企業法人登記,并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訂立經濟合同。
3.當事人應當具備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當事人是否具備履約能力直接關系到合同能否順利履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行為時,非違約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4.定金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梢杂挟斒氯说募s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附條件生效的合同
法律主觀: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一,延緩條件。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第二,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第三,肯定條件??隙l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第四,否定條件。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但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其作用與附條件合同中的生效條件相當。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附條件的合同把條件的發生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除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4、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
5、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所附條件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2、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3、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4、所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綜上所述,,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摘要: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那么附條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是什么?我們一起來看看。附條件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來的。附條件的合同,指合同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根據的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有時并不希望立即發生預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時又不希望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續,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實發生時,讓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使合同的訂立更能滿足當事人的意愿,體現合同自由。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
1、附條件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p>
2、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p>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附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一定的條件。附條件合同包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等。其中所隨附的條件,包括肯定條件,否定條件或者是特征條件。當事人可以對所隨附的條件自由約定,自由協商。附條件合同,如果行為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正當的促成條件成就,視為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合同條款可以附條件嗎
合同條款可以附條件,合同內容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可以附生效要件,也可以附失效要件。但是依據合同的性質不可以附條件的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 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什么是附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有哪幾種
一、什么是附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里所說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 合同無效 。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 合同不成立 。 二、附條件的合同有哪幾種 附條件的合同可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生效條件又可稱為延緩條件或者停止條件,是指 合同的效力 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與乙簽訂 買賣合同 ,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過后。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后,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的條件出現(即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不成就),則是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三、附條件合同對所附條件有何要求? 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第二,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第三,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第四,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