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解除有什么條件(合同協議怎么寫)
協議解除合同有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但在協商簽訂合同的時候,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換言之此時不能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否則就會導致合同無效,自然也就對當事人不會產生約束力。而合同簽字成立之后其實也是有可能被解除,這就分為了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甲方:,乙方:,現乙方因健康及家庭等方面原因,提出辭職申請,甲方同意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為此,雙方商定協議如下:,(一)根據原聘用合同(20XX年1月21日)中第五條的規定,因乙方主動提出辭職,因此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同時,因甲方同意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故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甲方亦不作扣除。,(二)乙方在甲方的工作終止期限20XX年10月31日,則應支付乙方20XX工資為:元,其中20XX年已付乙方工資元。乙方交接完所有工作,收到應收帳款時,全額發放剩余工資。,(三)按原聘用合同書第八條及保密協議第三條第7項(20XX年1月21日)內容規定,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在解除聘用合同后二年內,乙方保證不向任何個人或公司泄露甲方(原合同簽訂的甲方為靈通裝飾總公司,但實際上乙方是在甲方下屬的上海吳奇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并領取薪金,故甲方包括靈通裝飾總公司以及奧蘭通標識材料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不得到與甲方生產、開發同類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不得自己生產和開發、經營與甲方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若有違約,乙方除退回甲方所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之外,還應一次性支付二十萬元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責任。,(四)在乙方信守甲方知識產權保護和競業限制條件的情況下,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即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競業限制費500元/月,乙方在每月25日到甲方領取。競業限制期限為二年,即從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31日止。乙方在領取該競業限制補償費時,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利息。(若在競業期限內江蘇省出臺新的有關競業限制補償費的規定,則甲、乙雙方按新出臺的規定執行。),(五)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甲方:法人代表:日期:,乙方:日期:,合同解除協議。合同解除協議顧名思義,就是說合同簽訂成立生效以后,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是乙方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解除合同協議??达@然就是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協議,解除合同,然后就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承擔。寫一個協議來確定解除合同以后,各方應該怎么辦?責任怎么承擔?要盡哪些義務?原合同的權利義務怎么辦?怎么終止?怎么來履行或者不履行?第一個協議,讓原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歸于消滅的這么一個法律行為。這樣的協議就是合同解除協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除此之外還包括單方面解除。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